无权处分撤销权除斥期间

  2020-07-19   |   132人看过

无权处分撤销权除斥期间

比较完美的方案是修改《合同法》的规定,仿照《日本民法典》第560条的规定[21]及《意大利民法典》第1478、1479条的规定,规定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合同,使无权处分人负担使相对人取得合同约定权利的义务。但鉴于《合同法》民商合一的体例,修改法律绝非易事,非一朝一夕可成。比较现实的方案是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8条、第49条关于相对人催告权及撤销权的规定,使相对人得以主动结束法律关系不确定的状态,这也是是司法实践中的观点。此外,由于权利人的追认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因此,也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5条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在权利人逾期1年行使追认权时,认定追认权消灭,合同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类推适用第48条、第49条、第55条的规定并不能使相对人回归合同当事人的地位,仅是使其得以主动结束无权处分合同效力未定的状态,进而主张《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权利,其应得利益并未完全得到保护,比如机会损失,既不能确定也难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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