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善意取得民事判决书

  2020-07-19   |   111人看过

一、动车善意取得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实施,有很多细节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细化了部分问题。这几日,该解释成为市民关注焦点。记者就市民关心的问题采访了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大连高级合伙人马*龙律师,马律师对该解释作出了详细解读。

机动车、船舶等善意取得有限制条件

【问题】市民陈-先生全款购买一辆二手车,办理了过户登记,结果发现这辆车已经被卖给了孟先生。对方称车辆已经付了全款,但没有办理过户登记。陈-先生认为孟先生没有登记,而自己对车辆已经卖给孟先生的事情不知情,所以车应该归自己所有。

【解析】该车所有权归孟先生所有。《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若陈-先生符合受让该车时是善意的、转让价格合理、办理了变更登记,即便孟先生的买卖关系在先,也应当是陈-先生依据善意取得获得该车的所有权。但《解释(一)》对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物权变动的善意取得作了特殊规定,如果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也不能依照善意取得获得所有权,即本例中由于孟先生已经先行支付了购车款并且实际占有了车辆,陈-先生即无法善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陈-先生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能通过其与卖方之间的买卖合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等。

继承的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仍能行使权利人的相应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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