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方式清偿后反悔,时效中断吗

  2020-07-19   |   95人看过

债权转让方式清偿后反悔,时效中断吗

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0条并未对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因此,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不过采用口头形式的,债权人需要证明这一情形的存在。关于诉讼试下中断的问题,债权转让通知应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请求或同意履行义务才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债权转让不属于上述情形,所以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2、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债权进行转让,但是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并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原来的诉讼时效应继续计算。

上述司法解释基本采纳了第一种观点,该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笔者认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时,根本不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只有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后才有可能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债权转让通知,目的在于指示债务人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具有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效力,并不当然具有向债务人主张债权的意义。

因此债权转让通知并不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但如果说债权转让通知中同时有催收债务的内容,或债务人收转让通知后表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转让通知就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这才符合《民法通则》第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精神。因此,将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显然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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