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丢失原件后是否会输掉官司

  2020-07-19   |   47人看过

早在1997年5月,在棋盘井开一家招待所的吴某就从杨某经营的粮油店赊购了6460元的粮油,并出具了欠条。此后,吴某只于2006年10月份偿还了400元欠款,剩余的6060元虽经杨某多年索要,但吴某就是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为讨回欠款,近日,杨某一纸诉状将吴某告上了法庭。

法庭在立案后,将欠条复印件留下,原件退还给原告让其妥善保管,在开庭时再向法庭提供。原告在保管原件时,不慎将原件丢失。在庭前调解时,被告对欠款事实认可,但就是不还款。在开庭时,因原告将欠条原件丢失,被告便以不见欠条原件就是不欠款为由,拒绝偿还欠款。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被告认可欠原告粮油款,但不能提供其还过款的证据,仅以不见欠条原件为由拒绝还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粮油款。被告对此判决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维持原判。目前,原告已申请法院执行。

陈*群律师提示,诉讼活动中,有禁反言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应当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推翻原来的说法,否则可能会产生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虽然欠条原件已经丢失,但是债务人已经确认过债务存在的事实,故是否丢失不影响事实认定,故债权人在本案中未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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