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的欠条怎么写

  2020-07-19   |   101人看过

2008年6月8日,被告人张某等人怀疑谷某偷自己的摩托车,想报复谷某,便策划诱使谷某等人在某小区偷摩托车再敲诈的骗局,谷某等人在引诱下如期而至并被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等人以向公安机关告发、轻微暴力等手段相威胁,迫其允诺将来给付人民币2万元,并写下欠条。为担保“债务”履行,又扣押手机、金项链等财物。同年6月10日,被告人张某等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等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扣押了被害人的财物,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其余部分因被害人及时报案而未得逞,故对其均酌予从轻处罚。最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等人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不等的刑罚。

法官讲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指以威胁方式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据此,判定敲诈勒索罪既遂的标准是被害人交付了财物,行为人实现了对财物的非法占有。何谓“财物”?顾名思义,“财物”应指动产和不动产。因胁迫而产生的“债权”、相应的欠条不属于“财物”的范畴。因此,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如果仅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得到欠条,而没有非法占有金钱等财物,则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未遂形态。

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等人不仅迫使被害人写下欠条,而且为保证将来交付金钱,扣押了被害人的手机等财物。无论非法占有的财物是将来给付的金钱,还是当场给付的手机等,被告人张某等人的行为已经实现了其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达到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形态。只不过,在本案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是2万元人民币的情况下,被告人实际扣押了被害人六千余元的财物,尚未对其余财物实现非法占有,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认定。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