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过失犯罪交的保证金能否要回

  2020-07-19   |   108人看过

法律咨询:

您好,朋友前年摊上个刑事案,结果家人为他申请了取保候审,缴纳了1万元的保证金,结果取保候审成功,以证据不足释放,可事情过了近两年,取保候审期间已满,他本人取保候审期间没有故意和过失犯罪,可每次去找县公安局去要保证金,都被以各种理由搪塞,那钱是亲戚朋友相信他冤枉帮他筹集的,他现在生活很困难,现在他应该怎样要回自己的钱?

律师解答:

你好,当时应该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收到凭证,可到公安局上级机关复议。

相关法律知识:

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同时又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这就是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已经预见是事实,轻信能够避免是行为人在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同时还实施该行为的主观原因。轻信能够避免,是指在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的同时,又凭借一定的主客观条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所凭借的主客观条件并不可靠。轻信能够避免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过高估计自己的主观能力,二是不当地估计了现实存在的客观条件对避免危害结果的作用。轻信能够避免又表明行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这便是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这种意志因素也是不需要司法机关积极证明的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合法权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事实上也采取了避免结果的措施。最后,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在此意义上说,盖*性说是有参考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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