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2020-07-19   |   283人看过

合同保全措施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之处:

(1)两者都是因债务人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2)两者都要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

2、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之处:

(1)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的消极行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的积极行为。

(2)代位权都限制为金钱之债;撤销权没有金钱的限制。

(3)代位权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撤销权是以债务人为被告。

(4)代位权的行使仅涉及到双方当事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第三人。

(5)行使代位权受两个时间的限制,一个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另一个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撤销权也受两个时间的限制,一个是“1年”的限制,另一个是“5”年的限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 【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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