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合同保全代位权

  2020-07-19   |   265人看过

如何行使合同保全代位权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对债权人利益造成分割的,债权人可能向法院请求对次债务人财产进行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 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 【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需要哪些条件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执行方法,必须严格掌握其必备的条件,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代位执行应具备如下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1、实体条件有两点:一是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是人民法院执行其到期债权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没有必要执行到期债权。二是被执行人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果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没有权利或者虽有权利但没有到期,就不能对第三人执行,另外,属于被执行人自身的债权,例如被执行人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清偿权,故不能作为到期债权执行。

2、程序条件有三点:一是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进入执行程序。二是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令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情况,其中包括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同时依法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等情况,其中也包括到期债权。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时,可由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到期债权的执行。如果当事人未申请,代位执行便是无本之木,若以职权进行,则令导致违法执行。三是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由人民法院实施。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代位执行的上述五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点,均不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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