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期间挖断道路、设立路障、阻断通行、拦截车辆等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0-07-19   |   320人看过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村委会、业委会、社区等组织可以采取设立警示牌、询问点、要求进出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测量体温等形式。但管制、限制通行自由等均属于国家的行政权力,公民个人或者单位均无权实施。以挖断道路,设立路障拒绝一切车辆行人通过的方式没有法律依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

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八)款之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若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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