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疫情病情不报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2020-07-19   |   58人看过

目前,在疫情防控过程中,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情况偶有发生。对此,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不同主体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需承担的法律后果不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是公民的义务,公民一定要配合好当地党委政府的指挥协调、疫情检查及信息上报工作。这是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也是对整个社会负责。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