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导致不能及时发货的销售企业应如何规避风险

  2020-07-19   |   366人看过

按照《民法总则》及《合同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企业作为买卖合同的销售方,建议采取如下方式与客户进行沟通:
(1)立即排查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期及自身生产安排,如确实因无法如期开工/政府不允许复工导致无法按时交货,建议立即向客户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载明客户名称、合同编号、疫情情况、政府通知文件编号内容、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标明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条款和规定执行合同,并附政府暂不复工通知,必要时至贸促会或其他相关部门开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2)如果因疫情导致企业无法按照合同交付货物,进一步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建议企业向客户发送《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通知》,将上述情况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写明,并明确提出解除合同,以尽可能减少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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