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应该这么算,你的工资少了没?

  2020-07-19   |   266人看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规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本次延长的假期性质应为休息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 46号)强调,春节法定假期期间(1月25日- -27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春节调休假期和国家延长假期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

问题二:实行不同工时制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实施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且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实施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0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另据第62条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时,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实施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不执行上述关于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加班工资的规定。

问题三:2020年2月3日至各个地方政府规定的复工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上班的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各地发布政策规定的不同,可能导致此期间的性质认定不同。如果此期间被认定为休息日,那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问题四:四川省自2020年2月3日起允许用人单位自行复工,至用人单位正式复工前,用人单位能否以年休假冲抵?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 8号)强调,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鼓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对于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因此,在遵守政府相关防疫规定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假期冲抵复工前的非上班期间,既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又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公平合理性。

问题五: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 5号)第一条的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川人社函[2020] 46号)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问题六:劳动者被确诊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工资?

同上,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

同时,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强调,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企业应按医疗期有关规定发放职工在此期间的病假工资。

问题七: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能否推迟发放工资?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 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1) 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所以,用人单位确因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按期发放工资的,不构成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情形。

问题八:企业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职工工资如何发放?

四川省人社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 46号)要求,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企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问题九:劳动者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因病需在家继续休养的,休养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者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证明的,应当按照病假支付待遇;无病假证明的,可以优先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加班调休、单位福利假期;劳动者无医疗机构病假证明,且无其他假期可用的,可以申请事假,或协商待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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