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商业车险新规定有哪些

  2020-07-19   |   94人看过

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精神,现将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费率的调整、报送、审批、回溯、监管等问题通知如下:

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的财产保险公司,可以申请在以下范围内拟订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费率调整方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使用:

(一)在深圳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0-1.25]。

(二)在河南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0-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三)在天津、河北、福建、广西、四川、青海、青岛、厦门等保监局辖区内,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四)在境内其他地区,自主核保系数调整范围为[0.85-1.15],自主渠道系数调整范围为[0.75-1.15]。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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