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眼球事件两被告终审定罪

  2020-07-19   |   107人看过

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眭*荣、眭*良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9日作出判决,以两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判处被告人眭*荣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眭*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人不服,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眭*荣、眭*良上诉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均称在本案中没有从事行医行为,未对10名患者做过任何诊治,无证据证明10名患者受到的伤害后果与其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及审理的查明认为,两上诉人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组织他人与医院合作开展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并参与手术过程,两上诉人的行为系非法行医行为,造成10名患者受到重伤,严重损害了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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