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挑战医疗事故鉴定

  2020-07-19   |   105人看过

去年4月26日,王某因车祸致入住慈利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医院),经诊断为头皮裂伤、左肩峰骨折、右胫骨髁间隆起骨折。二医院对其进行止血、消炎、抗感染及石膏外固定术等方法治疗。住院治疗14天后自行出院通过门诊治疗终结。7月23日,经慈利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右膝关节活动障碍、右下肢肌肉萎缩,认为受伤时间长不宜手术。8月13日,经慈利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右膝功能丧失50%以上,综合评定为玖级伤残。9月11日,王某正式向慈利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对二医院提起诉讼,诉称:“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由于被告的医生诊疗上出现错误,致使原告的伤错过了最佳治疗期,而至残疾,并给原告精神上造成痛苦。”故要求二医院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差旅费、鉴定费、精神损失等合计5000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了慈利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鉴定。鉴定委于2002年元月23日出具慈医鉴字[2002]01号《关于王久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书》,结论是:王久坤右膝关节功能障碍与县二人民医院的诊断治疗无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室审查二医院对王久坤的住院治疗是否存在医疗缺陷。该院司法技术鉴定室于2002年3月9日出具了(2002)慈法技字第035号《文证审查意见书》。该意见书说原告王某伤后经多家医疗检查证实,其右膝关节损伤、右胫骨髁间隆突骨折诊断无疑,但是否合并存在关节内的交叉韧带和半月板损伤,慈利县第二人民医院没有作进一步的仔细检查,以肯定其存在或排除其可能,这为考虑下一步的治疗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故此,该院在进一步明确诊断上存在一定的缺陷关节的稳定性出发有手术指征。但该院膝关节治疗经验不足的情况下,未曾有建议转上级医院诊治的医嘱,仅作一般性石膏外固定处理,故此,该院在治疗上存在轻度的缺陷二医院委托的湖南张家界金旅律师事务所曹哲律聊师辩称:法医鉴定在没有指明原告损伤的程度时就认为有手术指征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国际医学界权威著作《坎贝尔骨科手术大全》载明:“作为一个规则,韧带损伤超过了多少时间后,不能再手术修补,还没有定论。”另外指出:韧带损伤分三种,只有三度损伤才需要手术修补,一度和二度损伤仍需保守治疗。国内医学法定权威著作《黄家驷外科学》指出:“在诊断已明确排除了韧带的完全断裂后,作为韧带捩伤,仍需以外固定保护。”二医院在对原告的诊断治疗不存在任何过失。因此,二医院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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