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致第三人感染病毒医院该不该赔

  2020-07-19   |   107人看过

[案情]被告某医院在原告贾某住院期间为其输血。被告使用的血液中携带艾滋病病毒,致使原告贾某感染艾滋病。原告在出院后、发现被艾滋病病毒感染之前,与其妻子修某(本案第二原告)同居,致使修某也感染艾滋病病毒。于是,贾某和修某共同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评论认为,原告贾某请求被告承担损害赔偿,有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依据医疗事故责任或者违约责任都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原告修某与被告之间没有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基础,无法请求损害赔偿,起诉无正当的诉讼理由,其请求难以得到支持。[点评]医疗机构为患者输血,致使第三人感染艾滋病,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是一个为很多人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患者输血感染艾滋病医院承担责任的理论不能作为第三人请求赔偿的基础医院在患者治疗期间为其输血致使患者感染艾滋病,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个结论是学界的通说,在司法实践上也得到了判例的支持。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第一百九十条也对此作了规定。这一条文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规定,但是其中概括的对这个问题的处理规则,是可行的,也是实践所遵循的基本做法。但是,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是否应当支持,没有明确的理论主张,也缺少实际的经验。前述认为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支持的评论意见,背离了民法保护弱者的基本立场,不值得采用。然而,究竟采用什么理论来支持其诉讼主张,确实值得研究。先来看一看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承担责任的依据,是否值得借鉴。确定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承担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有以下几种:第一,违约责任说。患者与医院有医疗服务合同作为基础,医院在接受患者的医疗请求和患者提供的医疗价金后,就应按照合同履行医疗义务,为患者精心治疗,解除患者病痛。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违反了合同约定,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加害给付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权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医院输血造成患者感染艾滋病,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造成了合同预期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损害,构成加害给付。加害给付责任实际上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因此,患者可以针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两者中择一提起诉讼,这也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精神。第三,医疗过错说。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输血致患者感染艾滋病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责任符合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依照侵权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是有道理的。其实,医疗过错说的基础就是加害给付理论,所不同的是,医疗过错说通过行政法规的明文规定,直接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医疗过错责任。对于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的责任问题,首先,不能借鉴违约责任说作为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因为第三人在受到损害之前与医疗机构没有建立合同关系,不可能依据合同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其次,也不能借鉴加害给付理论,因为加害给付责任实际上是违约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也要求当事人之间在损害发生之前存在合同关系。第三人与医疗机构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能应用加害给付理论作为赔偿责任的基础。医疗过错说倒是可以考虑,因为第三人感染艾滋病,毕竟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所造成的损害,并且也有因果关系作为根据,尽管这种因果关系比较间接,原因与结果距离较远。可是,现行行政法规对医疗事故的界定,还是局限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造成患者的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第三人不是患者,输血致第三人感染艾滋病,难以界定为医疗事故。以医疗过错作为第三人请求损害赔偿的基础,根据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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