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转诊患者身亡赔偿责任谁担

  2020-07-19   |   67人看过

[案情]:原告郭某、郑某,系郭-女父母。被告徐州市某乡镇中心卫生院。2003年4月18日晚,两原告之女郭-女(13周岁)因车祸由被告卫生院接诊,后转入徐州市某人民医院(二级甲等医院)救治。至该院后,郭-女因该人民医院延误治疗流血过多于次日凌晨4:00死亡。该病例经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分析意见为:“1、该病例系严重车祸多发伤,失血性休克、胸腹部闭合性损伤、肝脏破裂、右第10、11后肋骨者、右血气胸、头面部损伤,诊断明确。2、该患者伤情严重,是导致死亡的重要原因。3、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在接诊后,抢救措施及程序上存在明显不及时、不得当;临床上有明显手术指征时,未能抓住时机施行手术,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徐州市某人民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郭某、郑某与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已另案处理。另查明,本案被告卫生院在最初接诊后,及在送郭-女至徐州市某人民医院途中,郭-女外公郑某某、郭之母郑某多次向该卫生院的医生和司机苦苦哀求,要求司机将郭-女送到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或者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三家甲等医院,该市交通事故绿色通道医院)进行救治,但遭到该司机的拒绝。[审判]: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郭-女的死因,其直接原因是徐州市某人民医院因贻误抢救时机引发的医疗事故。被告某乡镇卫生院虽未有医疗过错,且二原告亦不主张其具有医疗过错,但该卫生院违背患方意愿将郭-女送至医疗水平明显低于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三级甲等医院)和徐州矿务集团总医院(该市交通事故绿色通道医院),而坚持将郭-女送到徐州市某人民医院救治,而恰恰在该院发生了抢救措施及程序上明显不及时、不得当和贻误治疗的医疗事故,并导致郭-女死亡。因此,该卫生院将郭-女送到徐州市某人民医院的行为,客观上为郭-女之死创造了条件,是造成郭-女死亡的间接原因。该行为造成两原告精神痛苦,是两原告丧女之痛中的一部分内容,因此被告卫生院应当对此赔偿。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徐州市某乡镇中心卫生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郑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评析]:本案是一起因医疗机构未能妥善履行转诊义务而导致的一起医疗纠纷。所谓转诊义务,是指医疗机构对本院治疗范围之外的患者或超出治疗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运到有治疗条件医疗机构的义务。转诊义务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个别医院为了经济效益和出于竞争的需要,有意识的留患者在本院治疗,或者将患者送至与自己存在隶属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医院,这些行为如果同时又违反患者的意愿,就可以认定是一种间接的侵害行为,对患者最终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后果需承担相应责任。转诊义务之所以产生,是医疗机构必须对患者忠诚、最大为患者利益考虑这一前提而派生。因为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治疗效果都抱有合理的期待,医疗机构不存在相应的治疗能力情况下,理应将患者转到具备治疗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满足患者的期待权。在医疗机构因违反转诊义务被追究民事责任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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