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0-07-19   |   107人看过

法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对其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行为是否与患者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了医疗事故医学鉴定。在鉴定会上,双方进行了举证和激烈的辩论,双方各持己见,最后医学会专家鉴定组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为医院在施行剖腹探查手术未发现穿孔的情况下应及时组织相关科室专家进行会诊,由于医院没有及时组织专家会诊,造成未能及早发现食管破裂,耽误了患者的最佳治疗时机,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确定属于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轻微责任。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由被告烟台某知名医院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助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律师评析:本案系一起因误诊而引起的医疗纠纷案。由于自发性食管破裂属急症范畴,发病率低,临床较易漏诊,早期误诊率高达74%~84%,即使医院及时组织了专家会诊,也不一定能确诊,在这种情况下医院未及时组织专家进行会诊,对患者的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判断被告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医院的行为与患者的损害之间有无因果关系以及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

一、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的判断和认定

判定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首先应确定医院在提供诊疗行为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注意义务。民法理论上将注意义务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普通人注意义务,以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是否能够注意为标准,一般人难以注意而没有注意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过失;一般人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行为人即存在过失。二是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较普通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要高,它要求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要尽到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同一注意义务。三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该注意义务不以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为标准,而是以客观上应否做到某一程度为标准,是特定人依其特定职业的要求所应负的注意义务,其要求又高于前两种注意义务。医院承担的职责是为患者解除病痛,治疗疾病,应当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这是一种最高的注意义务,要求医务操作人员在行为时极尽谨慎勤勉的义务,极力避免损害发生,违反这一义务就构成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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