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丢失病历致病人工伤评定受阻被诉

  2020-07-19   |   106人看过

一场事故让他落下一身病,在做工伤评定时,却被医院告知,至关重要的病历弄丢了。一气之下,他将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宣判:医院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判决医院给付原告80263元。

病历丢了

1996年3月21日,时年25岁的胡*斌在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的一家建筑单位工作时,腹部被机器砸伤,随即被送到乌鲁木齐一家三甲医院抢救,当时医院对他实施了脾切除、胃十二指肠浆膜层裂伤修补术。

出院后,胡*斌常感到腰部疼痛,尤其是左侧。

1999年,胡*斌在体检中发现自己的左肾萎缩。在此后断断续续的治疗中,肾病一直未见好转,胡*斌认为他的肾病与1996年时受的伤有关。

2004年8月,胡*斌所在单位安排他参加工伤致残评定,评定部门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工程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因工伤鉴定需要病历复印件以及肾脏萎缩与1996年治疗有关的证明,胡*斌便找到那家三甲医院。但医院说病历丢了,并对胡*斌进行会诊后认为,他的左肾萎缩与外伤的关系不大,与医院诊疗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告上法庭

病历丢了,就没法做工伤致残评定,做不了工伤致残评定,就享受不到工伤待遇。无奈之下,2006年2月,胡*斌一纸诉状将这家三甲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他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十余万元。

胡*斌的代理律师肖*琪认为,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规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自2006年2月起,此案先后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重审时,法院委托一家司法鉴定所鉴定胡*斌的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为8级。

在重审中,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斌在工作中腹部受到机械性外力被送往医院抢救,双方之间存在医患关系。医疗机构有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患者有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而且病历资料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若医疗机构隐匿、丢失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现在,医院已明确表示病历丢失,导致本案应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故推定医院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医院应给付胡*斌80263元。

11月12日,胡*斌告诉记者,因为对法院依据的8级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他已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我的脾已经被切了,左肾也萎缩了,应该按照《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7级评定,这样算下来,不止8万元。”胡*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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