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产吸氧致盲 起诉获赔14.5万

  2020-07-19   |   137人看过

案例:

2003年5月,王某在某县级医院出生,因系早产儿,医院儿科对其进行了吸氧治疗。在之后的成长过程中,其父母发现女儿王某无视力,从2004年至2010年,王某的父母先后带她到天津市眼科医院、北京同仁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等地进行眼疾治疗,均未能治愈。2010年7月,经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确诊王某为吸氧所致的早产儿视网膜病变。后王某父母将对其女儿进行吸氧治疗的某县级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医院向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4992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北京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就医院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王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本例过失参与度为C级(20-40%),王某的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为90%,属部分护理依赖。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因早产在被告处进行吸氧治疗,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氧疗时因对早产儿吸氧可能发生的视网膜病变的认识不足,未能及时向家属告知该病情的发生可能及其预防措施,这一过错与原告双眼视网膜病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最终经法院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该医院一次性向原告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5000元,原告父母在法官的主持下如数拿到了赔偿金。(来源:律聊网)

相关法律知识:

医疗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十二、参加处理人员费用

1、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2、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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