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2020-07-19   |   174人看过

医疗事故赔偿纠纷

1、协商方式: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2、行政调解方式: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3、诉讼方式:

关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三份复函,它们分别为:1989年10月10日《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1990年6月4日《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和1990年11月7日《关于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否受理的复函》。其主要内容是:

(1)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属人民法院主管,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对医疗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的依据,当事人对这一事故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只能向上一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2)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医疗事故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

(3)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或者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有异议而又不申请重新鉴定而以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案件的,由民事审判庭受理。

(4)向地方开放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军事法院无权受理。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区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不服)行政复议,诉讼处理流程:发生医疗纠纷—向医疗机构投诉—复印封存病历—起诉—第一次开庭(质证病历)--委托医疗事故鉴定--(不服)申请再次鉴定—司法鉴定—再次开庭—判决--(不服)上诉,医疗鉴定流程:医患共同向市医鉴会提起(或委托鉴定)--受理—交费—提交陈述书等材料—查看专家名录—选出需回避的专家—专家随机编号—抽号—组成专家鉴定组—患医各陈述15分钟—退庭—专家讨论—出具医鉴结论报告--(不服)向省医鉴会提起再次鉴定。

避免医疗事故赔偿纠纷首先要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通常由以下两点要注意:

一、加强医疗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二、强化法律意识,需具备:纠纷意识、举证责任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法制观念。

其次,在进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时要秉着公正公平的态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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