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不足亦应承担民事责任

  2020-07-19   |   92人看过

在审判实务中,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同时也指出了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不构成事故的医疗不足是否应该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虽然鉴定书中指出了医疗机构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不足”,但“不足”不等于“过错”,故对于不构成事故的医疗不足医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绝对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换言之,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不足,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第一人民医院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其诊疗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从医学角度对医疗行政责任的认定,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并非案件的唯一证据,法院应当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鉴定结论进行实质性的审查,作出自己的判断,只要医院医疗过程具有过错,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应当赔偿。医院是具有专门知识的专门机构,相对于不具备专业知识的患者及其家属显然负有更加严格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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