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子与陕西**医院医疗事故争议

  2020-07-19   |   96人看过

尊敬的各位专家:

***诉陕西***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由被告申请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贵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作为原告委托代理人,仔细查阅了所有证据和有关资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现在发表以下意见,供专家参考。

治疗过程简介:

2010年7月2日,原告***入住陕西***医院待产,当日22时***出现胸闷、气短,并昏厥一次。2010年7月3日10点45分,通过剖腹产手术分娩活体男婴,医院婴儿记录记载,婴儿体重3000g,一般检查项目中:口——唇周围发绀,阿氏评分9—10—10。11点婴儿返回病房,11点05分,家长发现孩子不睁眼睛,并且口鼻发绀,与护士联系反映情况,护士看后未作检查也未向医生报告婴儿情况。随后家长一直找护士反映孩子口鼻发绀严重,家长向护士要求让医生为孩子诊治,护士说:医生在做手术没时间看孩子。匆匆离开病房。后家长又多次找到护士反映孩子情况,均未引起护士重视,对孩子亦未作任何检查救治。13点左右医生做完手术后,家长再次要求医生为婴儿诊治,医生检查发现婴儿口鼻发绀严重,并且出现浑身青紫,呼吸困难,在此情况下,医生没有为婴儿做必要的检查更没有为疾病做任何抢救措施。随后医生联系医院转院,转院时护士打饭换衣服拖延时间,转入省人民医院时已经是13点59分。入省**医院后,医生就告知家属,婴儿因抢救不及时已经病危。在医生接诊后不到五分钟,患儿就出现吐血的情况,并出现呼吸暂停。后婴儿于出生当日21点51分抢救无效死亡。

关于医院存在的违法及过错

一、患儿10:45分出生至12:30分之间,被告医院医务人员对待患儿严重不负责任,家长多次要求治疗,医务人员没有对患儿检查、治疗,延误患儿病情,丧失最佳治疗时机。

陕西***医院的婴儿记录中,婴儿出生项目明确记录唇周围发绀,但是主治医师并没有做详细的检查,更没有将婴儿留在观察室里做进一步观察,没有及时发现唇周围发绀的原因,对症治疗。剖宫产的婴儿与自然生产的婴儿不同,属于高危婴儿,罹患各种疾病的几率更大,出生后应该做必要的观察,尤其是原告之子出生时即出现唇周围发绀,更应该引起主治医师的重视。然而被告医院的医生不但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还将刚出生的孩子直接交给家属。患儿在家属看护后不久就出现不正常的反应,家属立刻与当班护士联系,当班护士也是草率处理,且没有及时向医生汇报。在家属多次要求的情况下,护士竟然告诉家属:“医生在做下一例手术,没有时间看孩子!”如果主治医师在进行下一例手术,那么按照根据《医院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在非办公时间及节假日,须设值班医师。而被告医院竟然没有值班医生,严重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患儿病情延误的严重后果,错过最佳治疗时间。

二、在12:30分医院开始给患儿治疗时,采取的治疗措施不当,造成患儿得不到及时救治。从而进一步加重患儿的病情,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

省**医院是患儿转院接诊医院,其病历记录:“现病史…生后不久患儿出现面色发绀,全身皮肤青紫,呼吸呻吟在当地医院给予鼻前吸氧无明显好转,为进一步诊治转入我院。入院后立即给予头罩吸氧,全身青紫无明显减轻,入院后约5分钟突然出现呛咳,可见鲜红色血性粘液经口咳出,同时出现心跳呼吸骤停,”两家医院病历均记录患儿皮肤青紫3个小时余。新生儿呼吸窘迫综合症的治疗方法很多,吸氧的方式也是要根据患儿皮肤发绀情况选择鼻导管、面罩、头罩的吸氧方式,被告医院的医生在患儿全身青紫3个余小时后采用鼻导管吸氧显然是医疗诊治错误。除此之外,医师再没有做任何的抢救措施,在家属同意转院后,对患儿就不管不问了!并且随救护车前往省医院的护士,手里拿着午饭,听说要去省医院,就让患儿家属拿着氧气袋,也未告知氧气袋的使用方法,就去换衣服。患者家属就这样在救护车里面等待漫长的十几分钟。患儿的家属每每提及此事,都是满脸泪痕,孩子才出生几个小时,怎么可能吸进去氧气,鼻孔还没有氧气口大!从开始转院到省医院竟然要一个小时二十分钟,而实际路程只有几分钟!被告医院的行为严重违反我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医生的执业道德就是救死扶伤,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损害后果

抢救危重病人就是医师的职责,虽然患儿家属同意转院,但在转院之前,被告医师、护士的职责还没有完成,正确的抢救治疗措施,对于患儿来说就是生存的机会。被告医院医生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医生的执业道德,患儿青紫三个小时无人管后,又采取了不当的医疗方式,延误患儿病情,造成患儿死亡的严重后果。

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方在诊疗过程中,严重违反常规,不认真履行充分注意义务,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主管医师对病人缺乏责任心,导致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最后也请各位专家注意,被告医院的病历上的转院时间有明显改动痕迹。

综上,我方认为,被告医院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儿没有得到有效及时的治疗,延误病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依照国务院《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应当鉴定为医疗事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各位专家,本案的发生经过与南京儿童医院患儿死亡事件有很多相同之处,都是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严重后果,医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强就要以患者的生命作为代价。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的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此致

******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

于洪-跃律师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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