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中患方有哪些权利

  2020-07-19   |   108人看过

患者应注意掌握的自身权利

为了进一步保障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权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权利作了新的规定,其核心是患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这些权利对患者在医患纠纷中起到积极有利的作用。

(1)、患者有复印病例资料的权利;

(2)、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病历资料的权利;

(3)、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患者享有与医疗单位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共同指定检验机构的权利;

(4)、患者死亡进行尸检时,家属有请法医参加委派代表观看尸检过程的权利;

(5)、患者有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参加鉴定专家的权利;

(6)、患者有对参加鉴定的专家提出回避的权利;

(7)、患者在鉴定过程中有陈述、答辩的权利;

(8)、患者对自身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享有事先知情的权利。

病历在医疗纠纷中往往起到其他证据不能起到的证明作用,这一点在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纠纷诉讼中是相通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患者复制病历的权利和医方配合的义务。

目前,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赔偿纠纷诉讼,不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患方的举证责任集中于损害后果(伤残等级、死亡等)和医疗关系(病历、医疗费单据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诉讼中,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诉讼证据的一种,必须经过质证,且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询,才可能作为有效证据和作为确定医疗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其中,对造成患者死亡的,人民法院依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以支持患方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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