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军区乌鲁木齐总医院过度手术致死案代理词

  2020-07-19   |   143人看过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受原告冯*国、张*东、张*兰、张*民、张*军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五名原告的代理人参加本案的一审诉讼。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证据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双方当事人不争的事实。

术前把胆囊癌误诊为胆囊息肉、未做心功能专项评估、未有效处理血压高的问题、医生认为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属于小手术、患者“耐受手术创伤能力较低,术后出现并发症的概率相对较大”、麻醉医生认为手术风险过高要求主刀医生停止手术、对患者张*忠手术一旦出现心梗死亡率极高等,属于双方当事人不争的事实。对这些事实:1、被告在《关于张*忠医疗问题答复的函》(原告7号证据)中承认“入院时临床已明确患有胆囊息肉”,在给患者家属的《死亡小结》(原告1号证据)中承认术后“冰冻检查诊断回报为:胆囊腺癌”。原告亦承认误诊。2、被告在《关于张*忠医疗问题答复的函》(原告7号证据)中承认患者“耐受手术创伤能力较低,术后出现并发症的概率相对较大”。被告《答辩状》自认“患者因胆囊息肉入院,合并高血压病、II型糖尿病,本身有发生心肌梗塞的高危因素”。原告术后得知此情况,亦承认。3、被告在《关于张*忠医疗问题答复的函》(原告7号证据)中承认“麻醉医生认为手术风险过高”,与主刀医生出现了“两种意见”。原告承认麻醉医生与主刀医生发生激烈争吵,要求停止手术。4、双方当庭均承认未有效处理血压高的问题、医生认为较胆囊癌手术,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属于小手术。5、原告当庭诉称被告的过度手术行为是导致患者心梗的原因,心梗发生后的诊疗行为对挽救患者生命已无意义;被告当庭在书面答辩中自认手术中一旦发生心梗,“其死亡率是极高的,即使是当时得当的抢救,也不能保证不死亡,更不能保证不出现类似于本案患者症状的后果”。即,被告已经自认急性心梗发生后患者的损害后果就是必然要发生的了。对于以上事实,法院在判决中应当明确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本代理人认为法律对这样的事实和证据,非常明确地规定为“应当”予以确认。没有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二、关于手术中的心梗完全可以避免的事实,本代理人认为应当予以认定。

对此,原告17号证据鲁金司鉴中心[2006]临证字第146号《书证审查意见书》认为“如果院方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患者或家属获知手术之危险性,就不会选择此种手术,完全可能避免其死亡后果的发生”,“患者手术前院方仅做B超诊断为‘胆囊息肉’并手术,切除胆囊速做病理后,诊断为胆囊癌,属于术前诊断失误。如果术前能全面检查,明确胆囊癌后而手术,既可选择适宜的手术方式、方法,并进行心脏监护,完全可以防止手术中心梗的发生,避免其死亡后果的发生。”尤其原告6号证据专家证言作了同样的证实。该专家证实:胆囊息肉为胆囊的良性疾病,分为假息肉(胆固醇性、炎症增生)和真性息肉(胆囊腺瘤),发展缓慢。如病人无自觉疼痛等症状或不合并胆囊的其他病史(胆结石、急慢性胆囊炎、腺瘤恶变),可采取保守治疗。尤其对不能耐受手术或年龄大、高风险病人。如息肉增长较快,直径大于1cm或考虑有恶变,可行手术治疗。由于胆囊息肉发展缓慢,对身体,尤其对生命威胁较小,对年龄大或存在其他器官疾患,除非术前考虑到有恶变可能或证实恶变,对老年人手术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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