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

  2020-07-19   |   149人看过

目前,我国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伤残评定标准不同的案件适用的标准也不一样。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工伤案件主要适用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两种标准,然而对于非工伤、非道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于没有专门的鉴定标准,故不同地区适用标准也不一样,有的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的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由此,受害者获得的赔偿也有所不同。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负责鉴定工伤等级,而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认定。如果是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负责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也个人选择,但是个人选择往往会导致对方要求重复鉴定,所以最好请求法院委托鉴定。

非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单位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有涉及第三人的赔偿,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可以得到的赔偿可能有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被抚养人的情况下)等。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分农村和城市户口,但是索赔项目是一样的,具体数额会有不同。索赔项目包括: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有被抚养人的情况下),住院期间的生活补助,护理费,相应人员的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器具使用费(需要安装器具的情况下),营养费(医院出具证明需要加强营养的情况下)。

一、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准绳,产生了很好的社会效益。但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绝大部分都涉及到伤残鉴定。目前,各地适用的标准不一,同样的伤残状况,因适用标准不一样,鉴定出的伤残等级差别很大,判决的赔偿金也差别很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在这里,笔者有必要先介绍一下我国现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种类。

关于人身损害的鉴定标准有两类,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另一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工伤案件适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那么,对于非工伤、非道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当适用何种鉴定标准呢?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为伤残评定的国家标准,而两个国家标准却相差甚远,其余为部门标准或地方标准。对于既非工伤、非道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导致在实践中鉴定机构和法院均无所适从,当事人对鉴定的结果也是各持己见,屡屡造成重新鉴定。

非工伤,非交通事故的伤害,也是可以做伤残鉴定的。以上就是关于这些问题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如果您需要关于这方面的帮助,律聊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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