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初探

  2020-07-19   |   46人看过

本文试从行政诉讼的举证、取证、质证及认证等几个方面对如何确立系统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作一探讨。

一、行政诉讼举证规则

现代法学中有关举证责任分配的学说林立,德国民诉法学家**伯格的法律要件说中的特别要件说,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有可借鉴之处。特别要件说把实体法上有关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分为特别要件与一般要件。认为主张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就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特别要件的事实存在负举证责任,而关于该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般要件不负举证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一般要件欠缺的,由该方当事人负举证责任等。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关系。从这点看,特别要件说对确立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应该是很有启发。但是,特别要件说也存有缺陷,如比较拘泥于法律条文对权利规定的形式要件,而无法顾及这种形式上的硬性责任分配是否完全能体现法律对公平或权利救济上的价值因素。因此,在立法中,应考虑到一些特殊规则的采用.即举证责任的倒置规范。本文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规则可分为一般规则、特殊规则及经验规则。

(一)一般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举证的一般规则可确定为“谁主张,谁举证”。其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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