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容有哪些

  2020-07-19   |   88人看过

(一)、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首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的标准,它与行政诉讼主体、举证责任、诉讼主张和诉讼后果紧密联系。

(二)、从审判人员角度来理解,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对行政诉讼当事人证明的案件事实形成确信的标准。当事人是否切实履行了其举证责任,最终的衡量标准是法官是否被说服,是否形成了内心确信。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审理行政诉讼中,主观理念正确认识客观事实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之间的差异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刑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存在以下差异:

(一)、行政诉讼整体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刑事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整体证明对象是民事争议。

(二)、行政诉讼证明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而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及其他案情条件;民事诉讼证明范围是民事争议的所有细节。

(三)、行政诉讼证明程度应与刑事诉讼证明程度相同,而高于民事诉讼证程度(优势证明)。

(四)、证明对象不同决定了证明方式不同。对行政相对人行为事实的审查,只要主要证据具备且能够证明法律要求的行为事实即可,而不必弄清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所有事实细节。对行政相对人行为的详细审查,有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事情,有些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也没必要查清的事情。

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相比,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灵活性。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应当因行政案件的客体、程序和举证责任的不同而不同。问题越轻微和简单,越易形成“确信”;问题越严重和复杂,就越需细心审查,在对案件真实情况形成确信之前所需要的有证明力的证据就越多。

(二)、中间性。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两个极端,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上、下两个极限。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一般采用优势证明标准(又称“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最高,一般采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又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程度介乎两者之间,一般应采用严格程度介乎其间的证明标准,即明显优势证明标准(又称“清楚的、明确的、令人信服的”标准),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才采用优势证明标准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是因为:一方面,日益繁重的行政管理任务使效率成为行政管理的首要目标,如果要求行政机关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达到与行政诉讼相同的证明标准,不仅会妨害行政效率,而且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必须具有严肃性,证明标准必须具有最低的限度,这个最低的限度就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三)、审查性。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标准,既是被告履行说服责任的证明标准,也是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合理性(限于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明标准。同一个证明标准,对被告行政机关来说,是“证明”的标准,对法院来说,主要是“审查”的标准。这是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区别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由行政诉讼本身的司法性审查特点所决定的。

案件适用:

1、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简易程序是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处理的程序。一方面,简易程序的手续简便,速度快,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发生的当时即做出处理决定,故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短短的时间内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切合实际。另一方面,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情节简单、争议不大,没有必要提出如此严格的证明要求。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本身相适应。

2、涉及预测性事实的行政案件

在预测性事实最终实现之前,行政机关无法排除其他合理的可能性,唯一能够做到的是认定的可能性比其他可能性大。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符合涉及预测性事实行政案件的这个特征。

3、行政裁决案件

行政裁决的客体是民事纠纷,因此可以说,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主持的“民事诉讼”,占优势的盖然性标准在行政裁决案件中具有充分的可行性。

4、行政机关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案件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如果发现了违法嫌疑人,或者可能涉及本案处理的财产,有权依法采取临时性的限制措施,如扣留、扣押、查封等等。这种措施具有临时性和保全性,有利于防止证据灭失,制止违法行为继续发生。由于案件情况紧急,最终处理结果难以确定,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时就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可能的。唯一的要求应是行政机关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就已调查收集一定的证据证明有这种必要性,也就是说,采取保全措施比不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大。至于案件到底应如何处理,案件的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只有等到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时才能最终认定。

任何案件都是由法院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查实缘由之后才进行判决的,因此证据真实可靠是诉讼能否胜利的关键,由此对证据证明划分一个标准是很有必要的。以上就是律聊网小编为大家找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你还有什么疑问,欢迎到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