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人均可要求海事赔偿的情形

  2020-07-19   |   164人看过

一、责任人均可要求海事赔偿的情形

责任人均可要求海事赔偿的情形包括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合同权利造成的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条另有规定外,无论赔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四)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

二、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涉及的财产必须是海上财产。即船舶、船舶所载的货物或其他财产。

2、涉及财产不须处于实际危险之中。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已经发生。想象的或将要发生的危险不算实际危险。

3、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人为的、有意的。

4、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不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不构成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

6、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非常性质的、特殊的。

7、整个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成功的,有效果的。如果同一航程中的财产遭受全损,获救价值为零,共同海损的基础就随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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