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经公证一定有效吗

  2020-07-19   |   120人看过

遗嘱经公证就完全有效吗?

弥留之际,顾*授左手拉着第二任妻子的手,右手拉着两个女儿的手,似有千言万语,但却一句话都没说出来,然后撒手人寰。顾*授绝对没有想到,在他去世后,两个女儿会因为自己遗留下的这套住房而和继母对簿公堂,而且他还为这套房产在生前办理过遗嘱公证。

教授去世前曾立下房产继承公证遗嘱

和许多不幸的人一样,妻子去世后,顾*授一人孤苦伶仃。顾*授的朋友给他介绍了王女士,一年之后,顾*授和王女士结了婚。

顾*授患有糖尿病,为了在自己去世后保障王女士的财产权益,顾*授在公证处立下遗嘱,声明将他的个人房产,在自己死亡后留给王女士继承,他人不得干涉。

为确认房产继承权遗孀状告前夫女

顾*授在与王女士生活近十年后,患糖尿病去世。王女士按遗嘱正要继承房产时,顾*授的两个女儿却不同意。

王女士说她取得房产是有遗嘱的,还经过了公证,但两个女儿就是不依。一气之下,王女士将两个继女告上法院。王女士诉称:其现在所居住的房产系她与顾*授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顾*授在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房产由她一人继承,其他人不得干涉。因此,现在房子应归她一人所有。

因此,王女士请求法院判令:顾*授遗留下的房产由她一人继承,顾*授的两个女儿不享有该房产的继承权。

姐俩当庭来申辩称遗嘱侵害继承权

法庭上,顾*授的两个女儿提出了答辩意见,认为,父亲的遗嘱公证书处分了自己生母50%的房产份额,侵害了她们俩的继承权,应该认定无效。她们的理由是,这套房产本来并不是顾*授与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恰恰是父亲与她们生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亲的遗嘱处分了她们生母的遗产,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使经过公证了,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遗嘱公证书被认定无效之后,属于自己生母的50%产权,王女士无权继承,属于父亲顾*授的50%份额应当由她们姐妹俩和王女士按法定继承来继承。而且,根据母亲的遗愿,这套房产的所有份额均应由姐妹俩继承,王女士无权继承。

法院调解当事人遗孀最终继承三分之二

法院按照民事案件尽量适用调解的原则,没有硬性作出判决,而是在做了大量工作的情况下,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顾*授遗留下的这套房产由王女士继承三分之二,顾*授的两个女儿各继承六分之一。法院将这套房产进行了拍卖,所得拍卖价款按照原、被告对房产的继承份额进行了分割。

律师点评

公证后的遗嘱只有符合继承法才能生效

某律师事务所陈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遗产继承纠纷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公证遗嘱的效力问题。一般人认为,只要有了公证后的遗嘱就当然享有了公证遗嘱涉及财产的继承权。其实不然。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被继承人有遗嘱的,应优先按照遗嘱继承。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本案中的公证遗嘱中顾*授处分了两个女儿对前妻孙女士50%的房产继承权,应当认定该部分无效。因此王女士虽然持有公证后的遗嘱,却不能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的继承权,从而引发了本案纠纷的产生。

本案中,虽然顾*授前妻死后未对房产进行继承分割,但两个女儿从未声明放弃对该套房产的继承权。公证遗嘱被认定部分无效后,对孙女士50%的房产份额应由两个女儿和顾*授继承,各占全部房产份额的六分之一。公证遗嘱的其余部分因为符合法律规定仍然有效。

据此,该房产属于顾*授50%份额,和他继承前妻六分之一的房产份额,应当按照他遗嘱的意愿,全部由王女士继承,即王女士继承全部房产份额的三分之二。因此,双方调解的结果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