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赡养公证要具备的条件

  2020-07-19   |   140人看过

一、解除赡养公证要具备的条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证书作出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在撤销赡养公证书的,需要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赡养公证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二、办理赡养协议公证的程序

(一)申请:

申办赡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赡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申请,代理人应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5.赡养协议;

6.公证处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明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就赡养事宜已达成协议;

3.当事人提交了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

4.该公证事项属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三)审查: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当事人,按《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制作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1.被赡养人的健康、财产、工作状况,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及子女情况,对赡养人的意见和要求;

2.赡养人的工作、经济状况及赡养能力;

3.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关系,签订赡养协议的原因和意思表示;

4.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

5.违约责任;

6.设立赡养协议监督人的情况;

7.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公证人员接待当事人,须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和继承法等有关法律,向当事人说明签订赡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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