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发生后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情况

  2020-07-19   |   97人看过

行政争议发生后,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情况:

第一、由人民政府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既地方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既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及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但如果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国务院作出裁决后就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由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

1、对于县级以上地方各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这些机关属垂直领导体制)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像国务院申请终局裁决。

第三、由派出机关.派出机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1、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既地区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得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对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其他情况

1、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想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作出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驶其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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