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刑事损害赔偿法定条件有哪些

  2020-07-19   |   88人看过

提起刑事损害赔偿法定条件有哪些

我国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并不简单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无罪作为标准加以衡量和确定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第一,必须是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必须明确行为是作为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为,否则不发生刑事赔偿;

第二,有关机关和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实施了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职权的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对事实认定发生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发生错拘、错捕、错判以及刑讯逼供、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损害的行为,要求一定机关和人员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的行为,造成了侵害当事人人身自由及财产权利的损害后果,否则也不发生刑事赔偿。

不需要赔偿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对于证据不足而撤案、决定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案件,也不简单以有无犯罪事实作为衡量是否赔偿的标准,而应当进行全面分析,确定导致证据不足的具体原因,衡量有关人员有无责任。如果导致证据不足的原因是由于赔偿申请人具有一定过错和责任,则不应赔偿;如果公民制造伪证是迫不得已而为之,如在刑讯逼供之下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从而被羁押或者被判刑的,国家仍应对该公民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从正式法律评价上是作为无罪处理的,原则上对于因证据不足而撤案、不起诉和判决无罪而符合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的案件,应当予以赔偿。但根据赔偿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下列证据不足的案件不宜赔偿:

1、对是否有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但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涉嫌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的;

2、主要犯罪事实证据不足,有证据证明有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的;

3、在不存在刑讯逼供、诬告陷害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导致证据不足的;

4、在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前提下,被告人时供时翻,甚至前后供述相差甚远,导致重要的定案证据无法确认和无法收集的,使犯罪事实无法查清而作出的撤案、不诉的;

5、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犯罪嫌疑人身份、住址不明,对涉及刑事责任年龄等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法定要件的证据无法查清的;

6、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供述不一致,其中对有的犯罪嫌疑人有一定证据证明有一定违法行为的;

7、拘留时确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经进一步侦查、审理证据不足的;

8、批准、决定逮捕时确有一定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后经审理出现起诉、定罪证据不足的;

9、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有可能或已经出现新的事实与证据重新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等。

如果案件证据不足是由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过错或过失造成的,如应当全面、及时收集证据而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证据灭失或不可获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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