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为什么需要担保?有哪些形式

  2020-07-19   |   123人看过

但是,实践中,船东为了确保货方在日后能及时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船长或船东代理人一般会尽力取得货方的共同海损担保,货方如拒绝提供担保,船东对货物有留置权。担保形式可以是保函,也可以是现金,如属现金担保,该担保金应以船货双方代表的共同名义,存入船货双方认可的银行特别帐户(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22)。

当然,货方提供担保,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对共同海损的认同,货方事后仍可以对共同海损提出异议。

共同海损担保形式目前主要有:

a.由货方提供海损保证金;

b.由货物保险人提供的海损担保函;

c.签署海损协议书;

d.签署不可分离协议;

e.行使货物留置权。

当然,船舶如参加了船舶所有人保赔协会,还可以向协会请求赔偿。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货方保险人向船东出具保函时,保险人会要求货方提供反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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