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了行政赔偿调解书后反悔,一方当事人能上诉吗

  2020-07-19   |   108人看过

一、签订了行政赔偿调解书后反悔,一方当事人能上诉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在行政赔偿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可以要求法院予以判决。调解书生效以后,诉讼程序也就随之结束了,当事人之间有关权利义务的争议也就确定下来,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对同一被告再次起诉。

在调解实践中,调解书生效以后,如果调解书违反了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有违法的内容,当事人仍可以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报院长批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如果没有错误,法院应说明驳回申诉申请的理由,当事人就必须按照调解书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行政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赔偿方式和标准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

2、造成身体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因为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收入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20倍。对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5、造成财产权损害的,能返还财产的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按直接损失予以赔偿,财产已被拍卖的,给付拍卖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

以上就是国家关于行政赔偿的法律规定,在签订调解书前,希望要谨慎行事,只要调解书送达生效后,基本上就必须予以执行了,没有上诉的可能。希望以上解释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以在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可以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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