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判决国家赔偿追责如何进行

  2020-07-19   |   111人看过

一、无罪判决国家赔偿追责如何进行

在国家赔偿法中,追偿权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该公务员偿还所赔金额的权利;另一方面,追偿权又是一种制度,也称追偿制度。具体可以理解为: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受害人的损害后,可以要求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偿还赔偿金额的制度。《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二)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伺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同时体现国家赔偿法对国家工作人员追偿权和惩戒权的规定,惩戒权是指既要惩罚,也要追责。

二、刑事国家赔偿的范围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如何有效地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

第一,真正树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执法观,信守法治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如何保证我们的政法人员恪守法律,正确的执法观是关键。执法观正确,严格地按照法律办事才能成为自觉的行动。

第二,完善体制、机制,使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侦查权受到有效制约,是现代司法的基本要求,也是世界通例。因为刑事侦查与公民权利、身家性命息息相关。对侦查权制约的目的,就是防止刑讯逼供、非法取证,保证对公民采取的各种侦查措施的合法性。

第三,完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应改变简单通过办案指标和各种统计数据排队的做法,根据各执法环节的特点,确立科学合理的办案绩效考评体系,把办案质量作为根本的、核心的执法导向。

第四,全面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法律层面构建了比较完整的证据制度,特别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要让这些证据制度入脑入心,成为每一位执法者的自觉,还需要一个过程。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无罪判决国家赔偿追责如何进行”问题进行的解答,造成冤假错案时,义务机关对受害人进行国家赔偿后,义务机关有权对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进行追责。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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