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生产经营的治安处罚

  2020-07-19   |   134人看过

阻碍生产经营的治安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工厂发现了有人阻碍生产经营的时候,在劝告无效后是可以马上报警,具体警方会怎么样治安处罚该阻碍者,往往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区分。对于阻碍生产经营的治安处罚的具体内容或是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来律聊网找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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