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措施是否从旧兼从轻

  2020-07-19   |   221人看过

一、行政强制措施是否从旧兼从轻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处罚都是针对具有违法性的行为而设置的,行政强制措施所针对的违法情形的危险程度较于刑事犯罪更加低,等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约束。

在确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性质以及因此给予相应的惩处时,同样应受到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限制。对此在理论上的理由和该原则在刑法适用上的理由是一致的,即对行为进行评价和惩处的法律修改了,就应当以修改后的法律对行为进行评价或惩处,除非这种评价或惩处增加了行政相对人的责任。

二、行政强制措施有哪些

行政强制措施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或形态:

1、执行性强制措施

执行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针对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义务的相对人,为促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又可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称为行政强制执行。

2、即时性强制措施

即时性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在事态紧急的情况下,为排除紧急妨碍、消除紧急危险,来不及先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采取的断然行动。

3、一般性强制措施

这类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者为了预防、制止、控制违法、危害状态,或者为了保障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现实需要,依职权对有关对象的人身或财产权利进行暂时性限制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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