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事实,既处罚当事人又处罚公司合法吗

  2020-07-19   |   90人看过

一、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事实,既处罚当事人又处罚公司合法吗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确立对维护法的安定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适用上的种种困难,对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中事实认定的预决效力能否及于后行刑事诉讼活动而不与一事不再理原则相冲突,是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一一事指的是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即从开始到结束的一个完整的违法行为其中违法行为的结束以行政主体对违法行为实施了处罚为标志根据行政处罚法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当场就可以改正的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处罚后就宣告终结对于当场加以改正有一定困难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改正期限结束时宣告终结

第二一事指的是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一次违法事件一次违法事件可能由一个违法行为组成也可能由几个违法行为组成对几个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进行处罚这样做没有违反一事不在罚原则因为不同的处罚针对的是不同的违法行为而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

第三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而不是同样的违法行为如果当事人在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后又实施了同样的违法行为虽然前后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行为主体均相同但仍然是两个不同的违法行为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因为前一个违法行为已经随着行政机关实施的处罚宣告结束当事人又实施了新的违法行为应当接受新的处罚

第四一事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的全部内容而不是违法行为的一部分否则就不是一个独立的完整的违法行为如果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仅针对违法行为的部分内容当事人隐瞒的违法行为的其他内容而行政机关又没有发现并且被隐瞒的内容对行政处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在被隐瞒的内容被查实后行政机关再次进行处罚不受一事不在罚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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