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登记的几点认识

  2020-07-19   |   359人看过

船舶抵押权的特性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可以看出,船舶抵押权有三个特性:

1.担保性。船舶是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之间已经存在的债务关系的担保,债务关系在前,抵押关系在后,两者有主从关系。

2.优先性。主要是在受偿顺序上,当船舶所有人存在许多债务时,由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排在较为优先的受偿顺序上(排在船舶优先权和留置权之后)。

3.转移占有性。船舶仍在船舶所有人的直接控制之下,正常营运丝毫不受影响,也保证了抵押权人回收资金,这也是船舶抵押权作为航运融资保障的原因所在。

登记手续的法定性

《海商法》第十三条:“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这说明抵押权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船舶抵押权登记前,其抵押权只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只有经过抵押权登记后,才会对第三人有效。也就是说,如果船舶抵押权未登记,虽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仍然存在,但是却不具备船舶抵押权的优先性,抵押权人将会因为抵押权未登记而丧失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

船舶抵押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借贷合同)的从合同。根据民法,如果借贷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除非另有约定),船舶抵押合同作为其从合同也随之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交通部海事局在新颁布的《船舶登记工作规程》中将船舶抵押合同的主合同列为船舶抵押权登记必须审查的内容,也是基于此原因。当然,贷款方或其他投资人可以利用《担保法》的规定,在船舶抵押合同中以明确条款约定该船舶抵押合同独立于借贷合同,不因借贷合同的效力而受影响,从而保证将来船舶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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