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的行政处罚采用什么程序

  2020-07-19   |   206人看过

一、警告的行政处罚采用什么程序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对违法人员进行警告的,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二、行政机关口头警告是行政处罚吗

首先,口头警告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想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另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可以得知,作出警告处罚即使是按照简易程序,也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口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其次,将口头警告定性为行政处罚不理提高管理的效率。

按照《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即使按照简易程序,也应当在采取口头警告这一措施前,履行告知程序,复核程序后才能作出口头警告。

第三,因口头警告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话,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举证困难,甚至给当事人带来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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