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县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哪些

  2020-07-19   |   132人看过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信息公开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

2、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

3、政府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4、档案局(室)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点)、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地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信息公开的范围是什么

1、行政法规、规章和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文件;

2、政府及其各部门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3、政府及各部门统计信息;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办理情况;

8、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9、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0、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三、如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1、群众监督。通过设立投诉电话、意见箱或网上投诉等方式,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批评。

3、奖惩。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

1、政府责任原则

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

2、一般公开原则

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原则

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

4、及时公开原则

为了督促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公布信息,各国信息公开法都对信息公布的时限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应当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外,为了保证信息及时公开,除了规定时限外,还应当建立政府信息登记制度,对现有信息进行科学的整理、分类,编制政府信息目录。

5、保证公民能够便捷知道有关政府信息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政府信息公开的直接目的就是方便公民的生产、生活,减少信息封闭给公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在立法时应充分考虑便民原则,保证公民能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满足生产、生活的需要。要发挥网络优势,充分利用政府网站的信息公开功能。

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

(一)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是全县信息公开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2、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3、受理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4、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履行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四)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

1、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召开由政府办公室、法制、监察、信息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半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保密性进行审核,重要信息的公开应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关于主动公开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行业规划及相关政策;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人口、企业、自然资源与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本情况;

如果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欢迎来咨询小编。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