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在我国有哪些形式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委托人应当怎么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
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
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大部分的评估机构都应该采用合伙或者是开办公司的形式来开展业务,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采用的是什么形式,都需要聘用专业的评估人员来进行评估业务才属于合法, 如果遇到没有聘用专业评估人员进行评估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律聊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