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

  2020-07-19   |   53人看过

1、总则

1.1目的

本规程的制定使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有一个统一的方法和步骤,为可能出现的重新鉴定或复合及学术交流奠定基础。

1.2要求

1.2.1对被鉴定的人身检验应由两名以上的执业鉴定人同时进行。

1.2.2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失或者功能障碍应尽量拍摄局部彩照以存档备查。

1.2.3检验所用的器械须经质量检定机构检验认可。

1.2.4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执业鉴定人进行。如果没有女执业鉴定人,可由男性执业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1.2.5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2、活体检验

2.1发育与营养

2.1.1发育状况;包括被检者性别、年龄、身长、体重、智力等综合评判为;(1)良好: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在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2)异常:身高、体重和智力水平均超出其性别和年龄组的正常范围;(3)中等:介于二者之间。(注:儿童发育状况应由儿科专家根据《儿童躯体发育水平评定表》和〈儿童智力和社会行为水平评定表〉进行平定)

2.1.2营养:包括皮肤润泽度和弹性,毛发的光泽和疏密,皮下脂肪的多少及肌肉的发达程度。记录为(1)良好:粘膜红润、皮肤光泽且弹性良好、皮下脂肪丰满而有弹性,肌肉结实,指甲、毛发润泽,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平坦,肩胛骨和髂骨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减低、皮下脂肪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及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棱角突出:(3)中等:介于二者之间。

2.2体表检查

2.2.1皮肤擦伤:应检查皮肤表面有无表面脱落、有无出血或血清渗出。擦伤的方向:典型的擦

伤痕起始端较深,末端较浅,据此可以推断暴力伤的方向。

2.2.2皮肤挫伤:应检查皮肤的颜色、表面有无局部肿胀、皮下出血和压痛等。

2.2.3皮肤挫裂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不规则,如线状、棱状、类圆状、椭圆形、星芒状或不规则形),创缘(粗糙,成锯齿状,或细波浪状。常伴有擦伤、挫伤,出血少)、创壁(凹凸不平,两创壁之间常有组织间桥)、创角(多为圆钝、常有撕裂现象)、创腔(较浅)、创底(凹凸布平)、创腔内有无毛发、砖石碎片和粉尘等异物。是否伴有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并测量创口的长度、宽度和深度等。

2.2.4皮肤锐器创:应检查创口的形状(常呈线状,纺锤状),创缘(光滑,不一定伴有擦伤、挫伤,出血较多)、创壁(平滑,两创缘之间无组织间桥)、创角(多为尖锐)、创腔(较深)、创底(较光滑)、创腔内有无毛发、砖石碎片和粉尘等异物。是否伴有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并测量创口的长度、宽度和深度等。

2.2.5头皮血肿:应区分是皮下血肿、帽状腱膜下血肿、骨膜下血肿。同时应注意指压血肿部位时有无凹陷、波动感。如有血肿,应准确记录其位置、形状、面积大小等。

2.2.6头皮撕脱伤:应检查头皮撕脱的范围,包括撕脱的大小、深度。创缘头皮与皮下组织是否相连,有无血管及神经损伤,有无活动性出血等。

2.2.7皮肤瘢痕检查

2.2.7.1浅表瘢痕:应检查瘢痕是否浅表,外观是否粗糙,局部是否平坦,质地是否柔软。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2.2.7.2增殖瘢痕:应测量瘢痕的长度、高度,检查瘢痕的质地(较硬或较软)。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2.2.7.3瘢痕疙瘩:应仔细检查并辨认,瘢痕增生是否超过原来的创面,并向正常组织扩展,边缘是否明显隆起等。瘢痕与皮下组织有无粘连,有无色素沉着和功能障碍等。

2.2.7.4萎缩瘢痕:应仔细检查并辨认,瘢痕组织是否薄而平坦,瘢痕与深部组织粘连紧密而无活动。

2.2.7.5凹陷瘢痕:应检查瘢痕表面是否低于正常皮肤,并估计低凹的程度。有无色素沉着。如有凹陷瘢痕,应记录其位置、形状、面积大小,是否影响邻近组织器官功能。

2.2.7.6挫裂状瘢痕:应检查瘢痕形态及大小是否不一致。

2.2.7.7咬伤瘢痕:应检查有无弧形对称性齿痕,或成点状或点经状瘢痕。

2.2.7.8切创瘢痕:应检查瘢痕是否呈线状或条状。如伴有深部肌肉等软组织损伤,则应检查瘢痕与深部组织是否粘连。

2.2.7.9刺切创瘢痕:刺切创的瘢痕形状取决于刺切器(单刃或双面刃)的截面和刺入机体的方向及拔出时的方向。如疑为典型柱状刺器,直径大于0.5cm者,应检查瘢痕是否呈卵圆形;如疑为单刃刺切器,且垂直刺入和退出人体时,应检查瘢痕是否呈线状或条状,是否一侧钝一侧尖锐,其长度是否小于刺切器的横断面;如疑为双面刃者,应检查瘢痕两端是否尖锐,如果瘢痕长度大于刺切器横断面,则表明刺切器刺入机体和拔出机体的方向不一致。如果疑为三角刮刀,则瘢痕常呈三角形。

2.2.7.10砍创瘢痕:形态和大小很不一致,由于砍击暴力强,常致深部组织损伤及合并骨折,由于须经过外科缝合,且容易合并感染,其形状往往难以确切反映原有砍创的特征致伤。因此,检查时须仔细询问是否经过缝合,有无继发感染等。

2.2.7.11枪弹伤瘢痕:如疑为枪弹伤瘢痕时,应检查是否局部组织凹陷,瘢痕是否位于凹陷组织的中央。

2.2.7.12烧伤瘢痕:应注意检查瘢痕是否位于体表无遮盖区,且面积较大,形状不规则。浅Ⅱ度烧伤者应为浅表性瘢痕。深Ⅱ度或浅Ⅲ度烧伤者应为增殖性瘢痕。

2.2.7.13高温液体及化学性烧伤瘢痕:具有泼撒所形成的点片状和液体流注的特征。

2.3脑颅检查

2.3.1一般检查

2.3.1.1头部检查:(1)注意面部皮肤有无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范围(见2.2);有无头皮血肿(见2.2.5)或耳后皮下出血。必要时剃光头发。检查颅骨有无骨折,如为开放伤,从创口有无脑组织碎屑、血液或脑脊液溢出。(2)检查眼、耳、鼻、喉各器官。眼球有无斜视、突出及血管杂音?有无口角歪斜?有无脑脊液耳漏或鼻漏?

2.3.1.2意识情况:观察伤者有无意识障碍,可用问话、针刺或捻捏肢体皮肤或压迫眶上神经来测知昏迷深度和观察有无面瘫或肢体瘫痪。意识障碍有浅到深分为五段:(1)清醒。能正确回答问题,能做各种随意动作,能对周围情况都能了解,大小便能自理或叫人帮助。(2)朦胧。意识未完全丧失,呼只能醒,随又入睡,可能答简单问题,但不一定正确。能按嘱咐做一些简单的动作。有时不能合作,对周围事物不了解,表情迟钝、淡漠;有时轻度烦躁,对各种刺激有反应,有时尿床。(3)浅昏迷。呼之偶能答应,但不能回答问题,偶有目的的动作和搔痒、擦眼、盖被,对痛刺激有保护性反应。大小便不能自理。若无瘫痪,深浅反射仍可保留。(4)昏迷。意识完全丧失,呼之不应也不睁眼;肢体偶有无目的活动,有时躁动不安。对痛刺激反映迟钝。压迫眶上神经时可有皱额或肢体抗拒动作。咳嗽和吞咽反射存在。如无动眼神经麻痹,瞳孔大小和对光反应可正常。角膜反射存在,有尿失禁。腱反射可亢进或减退,浅反射消失或迟钝。(5)深昏迷。对一切刺激无反应。角膜反射、瞳孔对光反应、咳嗽反射和吞咽反射皆消失。肢体无自主活动。深(腱)浅反射全部消失。常有尿潴留。

2.3.1.3瞳孔:如一侧瞳孔扩大和光反应迟钝或消失,应注意有无颅内血肿。瞳孔缩小如针尖,可能有脑干损伤。两瞳较小,脉快发热,有脑膜刺激征者,可能有蛛网膜下腔出血。两眼同向偏视者,可能有大脑前回转区或大脑后回转区或脑干凝视中枢损伤。

2.3.1.4神经状态:颅脑损伤者常怕刺激,如强光、噪音。伤员易怒,常以被覆盖头部,失眠、有时高声呼叫,情绪激动;有时闭目不语,感情抑郁,一般都有头痛、头晕、恶心,偶有癫痫、狂噪、谵妄,可有逆行性遗忘。

2.3.1.5语言:注意伤员有无运动性失语(能听懂语言,但说不出话)和感觉性失语(能发音,但不懂语言,也不知如何说话)

2.3.1.6姿势与体位:较高脑皮质平面损伤的去大脑强直表现为上肢强力半屈、躯干背屈、下肢伸直、较低水平的去大脑强直,表现为上、下肢伸直。一侧下肢伸直旋为该侧下肢瘫痪体位。

2.3.1.7脑膜刺激征: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后骨折或水肿、颈椎骨折及小脑扁桃体疝皆可能出现脑膜刺激征。主要表现为:颈项强直,屈髋伸膝试验(克匿格征)阳性和伸腿屈颈试验(布罗辛基征)阳性。

2.3.2颅神经检查

2.3.2.1嗅神经:用酒精棉球置伤者一侧鼻孔前,并用左手食指和无名指掩住伤者两眼,以中指掩住另一鼻孔,瞩伤者说出嗅到的气味;一侧检查后再检查另一侧。颅前窝骨折可损伤嗅丝、嗅球、嗅束及嗅三角而造成嗅觉障碍。

2.3.2.2视神经:应检查(1)视力;(2)视野;(3)眼底。(见《法医眼损伤检验规程》)。

2.3.2.3动眼神经:应检查(1)眼裂。提上睑肌麻痹,眼裂变小,此为动眼神经损伤。(2)眼球运动。眼向下外斜,眼睑下垂或眼球向上或下斜,伤者可能出现复视。(3)瞳孔有无扩大,直接或间接对光反应及调节反射。颅内血肿发生颞叶钩回疝、绞窄同侧动眼神经时,该侧瞳孔可扩大。

2.3.2.4滑车神经:当病人向下凝视时出现复视,虚像较实像为低,尤其是近距离注视时更为显著。病人常诉下楼时出现双影,移步艰难,多采取倾斜头部的姿势,以纠正复视。

2.3.2.5三叉神经:(1)感觉支检查,嘱伤员闭眼,用棉絮,大头针和盛有冷热水试管,分别检查额部、上颌和下颌皮肤感觉。嘱伤员向一侧观望,用棉絮触角膜,观察两眼有无闭合反射。闭眼反射经路是:刺激→三叉神经第一支→三叉神经感觉核→面神经核→眼轮匝肌→闭眼。(2)运动支检查。三叉神经运动支支配颞肌、嚼肌、翼内肌、翼外肌。伤者张口时,由于健侧翼状肌收缩,下颌被推向前方和伤侧,因此下颌歪向麻痹侧。伤者咬牙时,可摸到麻痹侧肌肉收缩较弱。(3)下颌反射。下颌反射有假性延髓麻痹时亢进,正常者反映甚微。检查方法是:伤者微张口,检查者以食指置于下颌上,用叩诊锤叩食指,即引起下颌闭合。

2.3.2.6面神经:面神经支配面部肌肉活动。其感觉根即中间神经包含来自桥脑泌涎核的副交感神经,还有来自膝状神经节味觉的神经。味觉纤维中枢端或中间神经入脑。止于弧束核。周围端与面神经相结合,出茎乳孔前,面神经分出鼓索支,此支由岩骨裂出连于舌神经,是舌前2/3味觉。传导支如受损,即可发生相应障碍。(1)面肌。麻痹侧眼睑闭合不全,鼻唇沟变浅,口角向健侧歪斜。嘱伤者作皱眉、蹙额、露齿、鼓腮、微笑等动作。一侧面部下方肌麻痹而面部额肌正常者为中枢性面瘫,损伤部位在瘫痪对侧的核上。一侧面部上方肌和下方肌皆麻痹者,为周围性面瘫,损伤在同侧面神经核以下。(2)味觉。嘱伤者以不同手势表达式示味觉。分别以糖、醋、盐、奎宁置于伤者伸出的舌前2/3的一侧,测其味觉。

2.3.2.7听神经:听神经包括听觉的耳蜗神经和管平衡的前庭神经。听觉刺激延脑干两侧传导,每侧外丘索都有来自左右两耳的传导束,所以一侧听觉障碍,只发生在内耳、中耳耳蜗神经及其核的损害时。一侧外丘索、皮质下中枢和皮质听觉中枢及内囊损伤,均不发生明显听觉障碍,因此时两侧听觉均能沿着未受损侧传向大脑。(1)耳蜗神经。先询问伤者有先天耳聋,用耳语、音叉、钟表或纯音测听仪等测试,必要时应采用电生理学检查方法(见《法医听力检查规程》)。(2)前庭神经。前庭神经纤维起自内耳前庭神经节,经内耳孔入颅,在桥脑和延髓交界处进入桥脑前庭核,发出前庭小脑束和前庭脊髓束,并通过内侧纵束与其他颅神经发生联系,其功能主要是维持平衡。有关传导束损伤时出现眩晕、眼球震颤和共济失调。

2.3.2.8舌咽神经和迷走神经:两种神经的核都受两侧皮质控制,此两条神经在枕骨骨折颈静脉孔处损伤时可发生麻痹。麻痹的伤者吞咽、发音和引水发生障碍。一侧舌咽、迷走神经或疑核损害时,同侧软腭下陷,悬雍垂偏向健侧,咽后壁失去感觉,无作哎发射动作。疑核受双侧脑皮质支配,一侧核黄素上性损伤,不引起症状。舌咽神经麻痹时,舌后1/3味觉消失。迷走神经麻痹,声带麻痹,声音嘶哑。

2.3.2.9副神经:嘱伤者耸肩转头,检查者加以阻力,以试验胸销锁乳突肌及斜方肌的肌力。当副神经核,根或神经损伤时,二肌发生萎缩性麻痹,头向健侧旋转和耸肩皆有困难。转颈运动皮质区在Brodmann第8区,向左转颈是右侧半球中枢作用,但收缩肌是右侧胸锁乳突肌运动,因此大脑半球因损伤发生偏瘫,偏瘫侧胸锁乳突肌反较对侧肌力强。

2.3.2.10舌下神经:舌下神经及其核损伤时,舌在口腔时偏向健侧;伸舌时偏向伤侧;这是由于对侧颏舌肌将舌推向伤侧所致。舌肌萎缩,核性损伤者且有肌纤维颤动。双侧损害轻者构音不清,重者舌不能动,不能吞咽、咀嚼,说话困难。核性损伤者常伴有口轮匝肌功能障碍;口唇变薄多皱,不能吹口哨。核上性损伤者伸舌偏向病灶对侧,无肌萎缩,多伴有中枢性面瘫和偏瘫。

2.3.3感觉检查

2.3.3.1触觉:用于毛笔的毛笔或棉签轻触皮肤。

2.3.3.2痛觉:用大头针轻刺皮肤。

2.3.3.3温度觉:用试管装40℃-45℃温水或5℃-10℃冷水轻触皮肤。

2.3.3.4深感觉:(1)关节运动觉。以拇、食指轻捏伤者脚趾两侧,将脚趾向脚背或足底伸屈、询问伤者脚趾所在位置及运动方向,必要时嘱伤者闭眼,同样检查手指,下腿或前臂。(2)震动感。将震动的音叉置于被检者体表骨骼显露部位,如桡骨茎突、尺骨鹰咀、胫骨前面、内外踝,髂前上棘等处。(3)本体位置觉。瞩伤者闭眼,将其肢体放在不同位置,然后询问其肢体所在位置。

2.3.3.5脑皮质感觉:瞩伤者分别触摸棉布、呢、绸测试质量觉;触摸四方形、三角形或圆形板检查其形态觉;握持砝码检查其重量觉;探测两脚间距离检查其两点间距离觉;触摸表、钢笔、茶杯等不同物体以检查其实体觉,并两侧对比。

2.3.3.6感觉功能检查结果的记录。0级:完全无感觉;1级:深痛觉存在;2级:有痛觉及部分触觉;3级:痛觉和触觉完全;4级:痛、触觉完全,且有两点区别觉,但距离较大;5级:感觉完全正常。

2.3.4运动系统检查

2.3.4.1主动运动和肌力检查:(1)瞩伤者伸屈肢体,观察主动运动有无困难,是否灵活,两侧对比有无不同。(2)检查握力,分指和并指力量,以及伸屈各关节的肌力,并两侧对比。(3)轻瘫试验,包括上肢平伸对比试验(Barre试验),俯卧屈膝对比试验(Barre第一试验),俯卧跟臀接近试验(Barre第二试验),仰卧抬腿对比试验(Mingazin试验),手指分展对比试验。肌力测试结果记录:按照动作的活动范围及抗重力或抗阻力的情况,将肌力分为6级(0-5级)。0级:肌肉完全瘫痪,肌肉无收缩力;1级: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活动关节;2级:无地心引力时可活动关节;3级:对抗地心引力时能活动关节,但不能抗阻力;4级:能对抗较大阻力,但较正常者弱;5级:正常肌力。依偏瘫的部位可记录为:单瘫:一肢瘫痪,多因皮质运动区或一侧臂丛神经损伤;偏瘫:一侧肢体瘫痪,多因内囊或其附近损伤;截瘫:两下肢瘫痪,多因脊髓损伤;四肢瘫:多因颈髓损伤;交叉性瘫痪:伤侧颅神经瘫痪,对侧肢体瘫痪,多因一侧脑干损伤。

2.3.4.2肌张力:(1)嘱被检者安静放松,不要做随意运动,检查者用手触摸肌肉的硬度或

被动运动(2)被检者关节,根据其被动活动时阻力大小判断肌张力的高低。可记录为:肌张力增高、正常、降低。

2.3.4.3肌萎缩检查:观察肩胛带,臀部和肢体肌肉(包括鱼际肌)有无萎缩,并以卷尺在两侧肢体同一平面量出其周径,加以对比。

2.3.4.4不自主运动的检查:(1)震动:常发生在手、足、头、眼睑或舌,震动迅速。苍白球损伤者四肢在静止时出现粗大震颤,运动时消失或减少。小脑损伤者四肢常在随意运动时出现幅度小的震颤,在静止时消失(称意向性震颤)。(2)手足徐动和舞蹈症:尾状核损伤,手指可出现持续缓慢交互伸屈。纹状体损伤可以出现四肢和面部的肌肉迅速而无目的,无秩序的运动。(3)肌纤维颤动:脊髓前角细胞或前根受刺激时,四肢肌肉单个纤维束可出现细小颤动。(4)痉挛:中央前回受刺激时可出现阵发而有节律的不自主肌肉收缩,全身性痉挛即为癫痫大发作。

2.3.4.5共济协调运动的检查:(1)指鼻试验:伤者睁眼,以食指自指鼻尖;然后闭眼指鼻尖,由于小脑损伤侧肢体失去估计和协调运动功能,手指常不能触到鼻尖。(2)对指试验:伤者先睁眼然后闭眼,以两手令指相互接触。小脑损伤时,同侧肢体因共济失调和意向性震颤,不能对准对侧手指。(3)轮替运动试验:伤者用两手手掌、手背同时轮番拍床或以手掌上明珠手背朝前朝后在空间轮番转动。由于小脑损伤发生上肢协调功能障碍,该侧手不能作旋前旋后运动,动作不准,显示动作笨拙。(4)跟膝腱试验:伤者仰卧,抬起一侧下肢,以足跟旋转另一侧膝上,然后沿胫骨内侧滑下直到内踝。如小脑损伤,则小脑受伤侧共济失调和意向性震颤,运动肌不能协调,肢体显示粗大震颤,往往抬腿过膝,中足跟摇摆,不能顺利准确进行下滑动作。(5)直立闭目(Romberg)试验:伤者双足并立,先睁眼然后闭眼,观察有无向左右及前后倾斜.向一侧或前后倾斜者为阳性.倾斜或倾倒为小脑损伤侧,与睁眼闭眼无关.深感觉障碍者皆可能出现阳性.(6)错指(指空或误指)试验:伤者做指鼻试验时,要他指检查者前面的叩诊锤.额叶损伤者常指向锤的内侧.

2.3.5反射的检查

2.3.5.1浅反射:(1)腹壁反射:包括上、中、下反射,分别用一尖物轻而迅速从腹外侧沿肋缘下朝剑突、从腹中部的外侧向脐、从腹下部的外侧向耻骨联合划去,并分别观察上腹壁、中腹壁和下腹壁收缩发应;(2)提睾反射:用一尖物轻而迅速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轻划股内侧,观察同侧睾丸上提情况;(3)肛门反射:用一尖物轻而迅速刺激肛门周围皮肤,观察肛门外括约肌收缩情况;(4)用一尖物轻划足底外侧缘皮肤,观察趾跖屈反射,根据浅反射的反应情况将检查结果记录为:正常、减弱和消失。

2.3.5.2深反射:(1)肱二头肌反射:嘱被检者肘关节屈曲90度,试者以左手托被检者肘部,拇指明压肱二头肌腱上,用叩诊锤叩左拇指指甲,观察肘关节屈曲反应;(2)肱三头肌反射:嘱被检者肘关节屈曲,叩击肱三头肌肌腱下端,观察肘关节伸直反应;(3)桡骨膜反应;嘱患者肘关节半屈,前臂旋后位,轻叩桡骨茎突或桡骨外侧下1/3,观察前臂屈曲、旋转;有时伴有腕背曲和手指屈曲;(4)膝腱反射:嘱患者仰卧,试者一手托住窝,使膝关节呈半屈状,叩击髌韧带,观察伸膝反应;(5)跟腱反射:瞩患者仰卧,髋关节外旋,髋及膝关节半屈,试者一手托起足跟或扶持前足使胫骨后肌群维持一定张力,然后叩击跟腱,观察踝关节跖屈反应。根据深反射情况将检查结果记录为:正常、减弱和消失。

2.3.5.3病理反射:(1)巴彬斯基征:以针在足底外缘自后向前划过。趾背伸,其余四趾呈扁形散开为阳性;(2)夏道克征:以针从踝下向前划至足背外侧。趾背伸,其余四趾呈扁形散开为阳性;(3)以拇、食二指用力沿被检者胫骨前从上而下加压推移。趾背伸,其余四趾呈扁形散开为阳性;(4)高登征:以手捏压腓肠肌。趾背伸,其余四趾呈扁形散开为阳性。

2.3.6自主神经系统的检查

2.3.6.1皮肤湿度和划痕试验:即血管舒缩反射的检查。以大头针在上肢和胸腹部皮肤上划痕,正常人如钝刺激不加压急速划过,皮肤约在5秒钟内出现白色的线纹。此由于毛细血管紧张过强发生收缩所致。如划过较慢,稍加压力,可呈红色隆起纹,此由血管舒张、血浆从血管漏出所致。在脊髓损伤区相应的节段内和周围神经及后根损伤区不能引出皮肤划痕反射,这一试验可作为脊髓损伤及后根和周围神经损伤的定位参考。

2.3.6.2括约肌功能:(1)膀胱括约肌功能:脊髓休克早期或马尾神经完全损伤常表现为无张力性膀胱:尿液积聚过多,膀胱收缩无力而极度膨胀,尿液充盈性外溢。(2)肛门括约肌:脊髓休克早期或马尾神经完全性损伤时,排便功能障碍,大便于则便秘,稀则失禁。

2.3.6.3淀粉碘试验:在肢体上涂2%的碘酊,干后撒上淀粉,用红外线或白炽灯烘烤5—10分钟,如出现蓝色,表示该皮肤有出汗功能。

2.3.6.4茚三酮试验:汗液中含有0.1%的氨基酸,能使无色的茚三酮变成紫红色,手指或足趾热力烘烤后,在含有茚三酮纸上按压,如有出汗功能,即见有紫红色指纹印留下,可做记录保存。

2.3.7颅骨骨折

2.3.7.1颅盖骨骨折:对于头部遭受钝性暴力打击时,应注意有无颅骨骨折之可能。对于闭和性损伤时,应通过触诊了解有无颅骨显著凹陷变形。必要时可以通过X线摄片及CT等影象学检查以发现颅骨骨折。对于开放性损伤时,应在清创缝合过程中仔细检查有无骨折。如为外板骨折,应检查外板有无砍痕、缺损、断裂和塌陷。如发现凹陷性骨折,应检查骨折的边缘有无环形骨折线,并测量凹陷的大小和深度,如发现粉碎性骨折,应检查骨折线是否互相交叉成蛛网状、龟裂状或不规则形,骨片间有无分离。骨折片是否进入颅腔,刺伤脑组织。

2.3.7.2颅底骨折:颅底骨折多为线性骨折,X线摄片发现骨折的阳性率较底。颅底骨折线如通过额窦、筛窦、蝶窦,常可使损伤的硬脑膜撕裂成为内开放性颅脑损伤,脑脊液可进入个骨窦。X线片显示鼻窦模糊、混浊,并有液平面或由此流出颅外。发生脑脊液鼻漏。岩骨骨折亦可影响乳突蜂窝,X线片显示该处云雾状模糊,可形脑脊液耳漏。如硬膜破裂隙,气体常逸入颅内,可发生硬膜下、蛛网膜下、脑实质或脑室内积气。骨折通过视神经管,则可损伤或压迫视神经。骨折通过圆孔、卵圆孔或眶裂,则可发生颅神经损伤。

2.3.7.3颅前窝骨折:如筛板骨折,嗅神经可受损而有嗅觉丧失,并可因脑膜撕裂发生脑膜脊液鼻漏。眶板骨折可出现球结合膜下出血,且眼睑肿胀,呈青紫色。球后出血也可使眼球运动受限。

2.3.7.4颅中窝骨折:可因蝶骨骨折发生咽喉壁出血。蝶鞍骨折可发生颈内动脉—海绵窦瘘而出现搏动性眼球突出和伤侧眼球部位血管杂音;压迫同侧颈动脉时,震颤及杂音减弱或消失;还可使滑车、外展、三叉及动眼神经在海面窦壁受压麻痹而发生眼球运动障碍与角膜反射消失;视神经因眼静脉回流障碍,发生乳头水肿及视神经萎缩,由视力障碍进而失明。

2.3.7.5颅后窝骨折:此类伤常并发颅后窝血肿,因此疑有此处血肿时,应摄汤氏位片,以清晰显露该处骨折。枕骨和岩枕裂发生骨折,可在乳突后及胸锁乳突肌后缘的皮下出现瘀血斑称Bottle氏征。第9、10、11、12对颅神经也可发生损伤,颅后窝骨折也可并发脑脊液耳漏和鼻漏。必要时可进行CT扫描和磁共振检查。

2.3.8脑损伤

2.3.8.1脑震荡:当疑有脑震荡时,为注意了解伤者伤后的意识状态,如出现昏迷,则应了解昏迷持续的时间,意识障碍时是否伴有面色苍白,双瞳稍大或稍小,对光反应是否迟钝,有无出冷汗,血压下降,脉微弱,呼吸浅慢等自主神经和脑干功能紊乱等情况;当意识恢复后,对伤前一段时间的情况是否不能记忆,即有无“逆行性遗忘”等。

2.3.8.2脑挫裂伤:当伤者出现长时间(大于半小时)意识障碍,生命体征不稳定,并出现神经系统局灶性体征时,应进行CT扫描或磁共振检查,以确诊有无脑挫伤。

2.3.8.3脑干损伤:当伤者长时间昏迷(可长达数周甚至终生),并出现去大脑强直状态时,应考虑到脑干损伤的可能性。可以通过CT扫描和磁共振检查,以确诊有无脑干损伤。

2.3.8.4颅内血肿:如果伤者伤后出现“昏迷-清醒-昏迷”或伤后出现进行性意识障碍;一侧瞳孔变细,几分钟后,即出现该侧瞳孔渐次扩大,对光反应由迟钝而消失;偏瘫;血压呈阶梯式上升,脉搏呈阶梯式减慢,呼吸深慢等,应考虑到有无颅内血肿,应及时进行CT扫描或磁共振检查。

2.4面部检查

2.4.1面部外形检查:如有凸出或塌陷、伸长或缩短,或者鼻梁塌陷歪曲,眼球下陷、移位等畸形表明有面颌骨折,应进一步进行触诊及X线摄片检查。

2.4.2颌面部皮肤软组织检查:见2.2。

2.4.3颌面肌检查:同面神经和三叉神经检查。

2.4.4颌面骨检查:以手指沿眶上缘、外侧缘、眶下缘、颧弓、颧骨、眶下区、上颌窦壁、下颌骨表面等两侧对照触摸,注意有无压痛、骨的外形轮廓和连续性有无异常;用手捏住上颌前牙轻轻摇动,以观察上颌骨有无活动;将双手拇指放在疑有骨折线两端下颌缘处,双手食指放在可疑骨折线的两端牙上,两手作相反方向移动,注意有无骨擦音和骨擦感。

2.4.5口腔前庭:检查唇、颊粘膜及牙龈等情况,注意有无裂痕、缺损或瘀血。如有破损,应记录其部位、大小及涉及的层次,特别要注意有无贯通创。如有牙龈撕裂,应进一步检查有无骨折。

2.4.6牙齿:检查牙齿有无缺损、叩痛或松动,有无折断和脱落等。牙列是否完整,中线是否偏行斜,咬合关系如何,是否有力。牙折断时应区别冠折、根折或冠根联合折。牙脱位应区别部分脱位和全脱位,牙龈有无挫裂伤,有无肿胀、出血,牙槽窝有无出血等。牙齿记录的格式要使用统一的符号:乳牙用罗马数字表示,恒牙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左上中切牙缺失记录为“1.2.3缺失”。检查牙齿松动,应将松动程度分为(1)Ⅰ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1㎜;Ⅱ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1-2㎜;Ⅲ度:牙向颊侧方向活动﹥2㎜。

2.4.7口腔:应注意检查腭、舌、口底和口咽等部位有无粘膜腐蚀、裂伤、缺损、出血或血肿发生部位、层次及范围大小,特别要注意面颊部有无贯通创。检查软腭和舌的运动情况。如伸舌时歪斜,伸舌有无受限和偏斜等。

2.4.8当有张口困难或疑有颞下颌关节损伤时,应检查关节区有无肿胀、压痛及髁状突活动情况。同时测量张口度(上下切牙间距)大小。必要时摄X线片协助诊断。

2.4.9当疑有牙槽骨骨折、颌骨骨折或颧骨骨折时,应拍摄X线片,必要时进行CT扫描,以明确骨折的部位、形态和程序等。当疑有牙折或牙周病时,应拍摄口腔全景片。

2.4.10眼损伤检查(见《法医学眼损伤检验规程》)

2.4.11耳检查:检查耳廓有无挫伤、切割伤及撕裂伤,有无耳廓畸形及缺损等,并应详细记录损伤的位置、大小及程度。外耳道皮肤肿胀、破损、外耳道渗血及狭窄等。鼓膜有无破裂、穿孔、出血等。对破裂、穿孔的位置、形态,血液的色泽等均应详细描述。并常规摄鼓膜照片。有无脑脊液耳漏等。听神经及听力检查:见《法医听力损伤检查规程》。

2.4.12鼻损伤:检查外鼻有无挫伤或挫裂创、切割创,外观有无畸形和缺损。疑有鼻骨骨折时,应进行X轴位或断层拍片,必要时行CT扫描。嗅觉检查见2.3.2.1。

2.5颈部检查

2.5.1皮肤与软组织检查:见2.2

2.5.2喉与气管:应注意检查有无呼吸困难,喘鸣,紫绀,咳血,皮下气肿,伤口有无气体进出,声音有无嘶哑,喉和气管是否移位或变形。必要时应请专科医师进行电子喉动态镜观察(包括间接喉镜、间接喉镜和支气管镜)。X线摄片、CT扫描对喉和气管损伤也能提供帮助。

2.5.3颈部大血管:闭合性颈部大静脉损伤往往造成巨大血肿,血肿可压迫邻近器官引起呼吸道通气困难和咽食时吞咽困难。开放性颈部大静脉损伤,空气栓子比失血更危险。颈部动脉与静脉紧密靠近,相伴而行,一并破损时可形成各种动静脉漏,应注意检查有无伤口、搏动性肿块、血流杂音等。必要时可行血管造影检查。

2.5.4咽和颈段食管伤:应注意检查有无吞咽困难,开放性损伤时应注意伤口有无漏出涎液及吞饮液体,有无皮下气肿等,必要时应行食管造影和食管镜检查。

2.6胸部损伤

2.6.1胸部皮肤软组织检查同2.2。此外,还须检查伤口周围有无皮下气肿及其范围,创口与胸腔是否相通,是否有气体随呼吸进出。

2.6.2观察胸部呼吸运动有无减弱,有无反常呼吸;轻压伤处检查有无局部压痛,分别前后和左右挤压胸廓检查伤处有无挤压痛、有无骨擦音或骨擦感,气管有无向健侧移位,呼吸时有无纵膈扑动;叩诊时患侧是否呈鼓音,心浊音区是否向健侧移位等;听诊时是否有呼吸音减弱或消失,有无罗音或哮鸣音。

2.6.3疑有肋骨或胸骨骨折应拍摄胸部正侧位X线片,必要时应变换体位拍片以提高发现骨折的阳性率。对于一些伤后所拍X片显示不清时,可在伤后一周左右再重新拍片;由于肋软骨骨折在X线片中不显影,因此,在疑有肋软骨骨折时可作CT扫描。

2.6.4当疑有外伤性气胸时,应进行X线摄片检查,以明确是否有胸腔积气,肺组织是否受压以及压缩的程序(以%表示)。胸腔积气量的估计方法:(1)小量积气:指肺萎陷在30%以下,伤者可无明显的呼吸与循环功能障碍。(2)中量气胸:指肺萎陷在30-50%左右。(3)大量气胸:肺萎陷50%以上。中量或大量气胸最常出现的症状是胸痛及气急,检查时气管向健侧偏移。

2.6.5当疑有外伤性血胸时,应进行X线摄片检查,以明确是否有胸腔积血。也可以进行胸腔穿刺,当穿刺出血性液体时则可以确诊。胸腔积血的估计方法:(1)小量血胸:指胸腔积血量在500ml以下,X线胸片可见肋角变钝,液面不超过膈顶,临床多无内出血的症状和体征;(2)中量血胸:指胸腔积血量在500-1500ml,X线胸片见积液达肺门平面,由于失血引起的血容量减少,心排出量减低,伤者可有内出血的症状,面色苍白,呼吸困难,脉细而弱,血压下降,检查发现伤侧呼吸运动减弱,下胸部叩诊呈浊音,呼吸音明显减弱;(3)大量血胸:指胸腔积血量在1500ml以上,X线胸片可见胸腔积液超过肺门平面,除因大量失血引起血容量迅速减少,产生失血性休克外,循环功能有障碍,伤者有较严重的呼吸与循环功能紊乱表现,检查可见伤侧呼吸运动减弱,肋间隙变平,气管往健侧移位,呼吸音明显减弱或消失。

2.6.6当疑有心脏或肺脏损伤时应请胸外科专家会诊。

2.6.7当疑有食管损伤时,应行X线摄片,在颈部片可见颈部有游离气体,造影检查可见造影剂溢出食管外。在胸片,可见纵膈和/或皮下气肿,胸腔积液和/或积气。

2.6.8当疑为胸导管损伤时,应行X线摄片,检查有无胸腔积液,必要时行淋巴管造影。穿刺液须经显微镜检查,当发现大量脂肪颗粒,苏丹Ⅲ染色阳性或将抽出液加入乙醚后则由乳白色变清时,则有助于确诊。

2.6.9当疑有纵膈气冲时,应进行X线摄影片检查。

2.6.10当疑有膈肌破裂时,X线检查及钡剂造影可见膈肌轮廓不清晰,成磨菇形突出,肺有不同程度萎陷,心肺纵膈移位,钡剂阴影可出现在胸腔内。

2.7腹部损伤

2.7.1腹部体表损伤同2.2.1

2.7.2闭合性腹部损伤时,应注意检查有无腹腔脏器(胃、肠、肝、脾、胰、肾等)损伤。应仔细检查腹部有无压痛及反跳痛,腹肌有无紧张;肠鸣音有无消失或减弱;有无移动性浊音。当疑有胃肠损伤时,可行腹腔穿刺,抽出胃内容物或血液则有助于诊断。

2.7.3开放性损伤时应在清创缝合的同时,或在剖腹探查的同时,认真检查(1)有无胃肠挫伤、破裂、穿孔等。并详细记录损伤的部位、大小、数量,特别是发现破裂和穿孔时,应详细检查是否全层破裂或穿孔并对破裂口或穿孔的形态需进行描述。(2)有无肝、脾、胰、肾脏挫伤、破裂等,并详细记录挫伤或破裂的部位、大小、数量等。如有破裂,要仔细检查是被膜下破裂、中央型破裂,还是真性破裂。对破裂口的形态特征也要加以详细的描述。(3)有无腹腔血管损伤,以及损伤的部位、程序,有无活动性出血等。(4)如腹腔内有积血或胃肠内容物,应用量筒测量积血量及胃肠内容物的量。

2.7.4当疑有胃肠穿孔时,应行X线透视观察膈下有无游离气体。当疑有肝、脾、胰损伤时,应行CT或MRI检查,可以协助诊断。

2.7.5当疑有胰损伤时,应对血清和腹腔穿刺淀粉酶进行化验,血清淀粉酶升高则有助于诊断。

2.7.6当疑有肾损伤时,应进行尿常规检查,肾超声检查,必要时可行肾脏影像学检查。

2.8泌尿和生殖器损伤

2.8.1会阴部体表损伤同2.2.1。

2.8.2疑有输尿管损伤,应及时进行静脉尿路造影检查,若诊断仍不明确,则可考虑进行膀胱镜和输尿管作逆行造影。

2.8.3疑有膀胱损伤,应检查膀胱是否充盈,有无尿外渗、腹部有无移动性浊音。导尿检查发现膀胱空虚或仅有极少量血尿,提示膀胱破裂并有尿外渗。必要时行膀胱造影可助确诊。

2.8.4疑有尿道损伤时,应检查创道有无尿外渗。若导尿管不能插入膀胱,引出的尿有血,则肯定为尿道损伤。尿道造影可以明确尿道损伤部位和程度。

2.8.5阴茎损伤时,应检查阴茎有无挫伤、创伤、缺损或离断。有无畸形愈合。

2.8.6阴囊损伤时,应检查有无皮肤挫伤,创伤,阴囊内有无积血。若为开放性损伤,则应检查有无睾丸、附睾及精索等组织损伤。若为闭合性损伤可行超声检查和CT检查。如果阴囊撕脱,则应计算撕脱的面积(用%表示)。

2.8.7睾丸损伤时,应检查睾丸的大小、质地,有无结节和压痛。必要时应行超声检查或CT检查,以显示睾丸有无挫伤、积血或机化。

2.8.8阴道及子宫损伤时,应检查阴道有无流血、阴道壁有无擦伤、破裂。子宫损伤时应检查子宫有无挫伤、破裂、穿孔等,如有穿孔,则应明确是完全性穿孔,还是不完全性穿孔。

2.8.9处女膜检查:在对强奸案件受害者进行处分膜检查时,应仔细检查:(1)处女膜是否破裂,破裂的位置(用时针位置表示),完全性破裂还是不完全性破裂(如用破裂深度为处女膜宽度的1/3、1/2等表示),破裂缘有无红肿、渗血等。同时注意检查并收集阴道内精液等。

2.9男子阴茎勃起能检查

见《男子阴茎勃起功能障碍检查与鉴定》

2.10脊柱骨检查

2.10.1颈椎段检查:(1)姿势:伤者手托下颌部,头颈歪斜,颈部僵硬,不敢转动及俯视行走应疑为颈部有损伤。(2)颈椎棘突检查:触诊棘突注意有无压痛,棘突序列是否呈直线,有无偏斜,如有偏斜应疑为小关节突或棘突骨折。两棘突间间隙加宽有压痛,则可能为棘上韧带或棘间韧带损伤。(3)胸锁乳突肌:嘱伤者把头转向健侧,此时该肌明显突出,形如长管状,从起点到止点全程触摸,如触到肌肉内有局限性肿块,又有新近外伤史,应疑为血肿。(4)颈椎段活动范围检查:嘱伤者头向前屈、后伸、左右侧和左右旋转,并分别用骨关节量角器测量并记录其各方向的活动度。

2.10.2胸椎段的检查:(1)有无活动障碍及代偿性弯:胸腰段脊柱损伤的患者,一般伤情严重,多数不能站立行到目前为止,有骨折脱位时,胸、腰椎间出现代偿性脊柱侧弯。(2)有椎体局限性后凸畸形:椎体压缩后,棘突向后隆起,呈后凸畸形。检查时,嘱伤者双手交叉于胸前,躯干稍弯曲,置示指及环指于棘突旁,中指沿脊柱正中从下向上滑动,即可触知后凸的棘突。必要时可摄X线片以助诊断。(3)压痛:叩击损伤处可诱发局部疼痛。(4)胸腰段活动范围检查:嘱伤者直立,然后做腰部前屈、后伸、左右侧弯和左右旋转等动作,并分别用骨关节量角器测量并记录其各方向的活动度。

2.10.3腰椎检查:皮肤检查见2.2。此外触摸腰椎旁肌肉有无痉挛、压痛;按压棘突有无疼痛或放射痛。一般以第4腰椎棘突与第5腰椎棘突为标志,正常两棘突间隙不重叠,如触摸间隙不清楚或互相重叠,则表示腰椎有骨折脱位可能;如有放射性坐骨神经痛,则说明损伤使神经根受到刺激或受到压迫。

2.10.4疑有尾骨骨折时,可做肛门指诊,检查局部尾骨有无压痛及移位。

2.10.5疑有脊柱骨折时,应拍摄X线片或CT扫描,如疑有脊髓及神根性损伤时可进行磁共振检查。

2.10.6骨盆损伤:认真检查并记录损伤局部有无肿胀、压痛,有无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被动活动时疼痛是否加重。并对被检者进行骨盆分离试验和挤压试验检查。在疑有骨盆骨折时,应进行X线摄片检查,必要时进行CT检查。

2.11脊髓检查

2.11.1肢体活动功能检查:见2.3.4。

2.11.2感觉功能检查:见2.3.3。

2.11.3反射检查:见2.3.5。

2.11.4自主神经检查:见2.3.6。

2.12四肢检查

2.12.1四肢皮肤及软组织检查:见2.2。

2.12.2骨关节损伤

2.12.2.1如为闭合性损伤应注意检查损伤局部有无肿胀,压痛及轴向叩击痛,肢体活动障碍等;有无反常活动;有无骨擦感或骨擦音等;有无伤肢血循环障碍、肌力下降或关节失稳;肢体有无短缩、成角、或旋转畸形等(如肘关节内、外髁及鹰咀的三点解剖关系,正常屈肘时为等腰三角形,伸肘时成一直线。如三点关系发生改变,说明有骨折脱位。)

2.12.2.2如为开放性损伤应在清创缝合的过程中,认真检查骨折情况(包括骨折的性质,如完全性骨折,不完全性骨折、线形骨折、粉碎性骨折等和骨折的类型,如斜形骨折、横断

性骨折、螺旋形骨折等),仔细检查有无血管、神经、肌肉、肌腱或关节韧带损伤及损伤的部位和程度,并估计失血量。

2.12.2.3无论是闭合性损伤还是开放性损伤,均须行X线摄片检查,必要时行CT或MRI检查,以显示骨折的性质、类型、范围和程度等信息。

2.12.2.4骨关节损伤遗留肢体关节功能障碍时,应复片检查是否存在骨关节骨折畸形愈合;关节面是否平整;关节腔有无积液、纤维粘连、狭窄或消失;关节周围神经、血管、韧带、肌腱是否有损伤,有无纤维增生或瘢痕挛缩等。关节有无僵直、强直或功能受限。

2.12.3肢体缺失:应详细记录肢体缺失的部位和截断的水平,仔细测量残肢的长度。

2.12.4肢体长度测量:骨折肢体由于肌肉收缩,骨折端发生重叠畸形而缩短,通过测量伤肢与健肢作对比,即可得以证实。也有伤肢变长者,如肩关节脱位,测量时可发现伤肢比健肢延长,测量四肢长度时应注意下列几点:(1)伤肢与健肢放在相同对称的位置;伤肢测得长度与健肢长度相比;应用同一骨性标志测量。(2)选择骨突出点,用圆珠笔划出。测量时避免皮肤移动。正常肢体长度可相差1-2cm。(3)上肢长度可自肩峰突出点量至中指尖端或尺骨茎突;上臂长度可自肩峰量至肱骨外上髁;前臂长度可自尺骨鹰咀量至尺骨茎突。(4)下肢长度可自髂骨前上棘量至内踝;大腿长度可自髂前上棘量至膝关节间隙;小腿长度可自膝关节间隙量至外踝。

2.12.5肢体周径测量:(1)上肢周径测量:选择骨突点明显处为标志,双侧均以此骨突点上或下若干㎝处量其周径作对比。例如:上臂在肩峰下15㎝平面;前臂在尺骨鹰咀下10㎝平面;腕关节在桡骨茎突平面;掌部在2-5掌骨头平面。(2)下肢周径测量:同样选骨突点作标志,选择双侧同等高度的平面作测量。例如:大腿在髂前上棘下20㎝处平面;膝关节在髂骨中点处平面;小腿在胫骨结节下15㎝平面;踝关节在外踝处的平面;前足在跖骨头处的平面。

2.12.6肢体轴线测量:肢体轴线有无异常在视诊中即可觉察,准确测定可依骨突点用绳子或皮尺进行测量。上肢的正常轴线是肱骨头、肱骨小头、桡骨头及尺骨小头四点成一直线。上臂的轴线经尺骨小头的内方为肘外翻;上臂的轴线经尺骨小头的外方为肘外翻。下肢的轴线是从髂前上棘、髌骨内缘及第一、二趾之间三点成一直线。将双下肢靠拢时,双膝及髁关节均应可以靠拢,测定两膝内髁间之距离,并可根据大腿及小腿的轴线的交角以确定其内翻角度。测定膝外翻,则并拢双股骨内髁,测量两胫骨内髁距离,并根据大小腿的轴线的交角测定出外翻角度。

2.12.7关节活动度:采用量角器法,具体方法见《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程》。

2.12.8周围神经损伤

2.12.8.1运动功能检查:见2.3.4

2.12.8.2感觉功能检查:见2.3.3

2.12.8.3反射检查:见2.3.5

2.12.8.4自主神经检查:见2.3.6

2.12.8.5臂丛神经损伤:臂丛的组成:臂丛由C5,6,7,8和T1神经组成。分为根、干、股、束、支五部分,终未形成腋、肌皮、桡、正中、尺神经。在根、干、束部有神经分支发出,这些分支对臂丛损伤的定位诊断有重要意义。C5神经根主要形成腋神经,支配三用肌;C6神经根主要形成肌皮神经,支配肱二头肌;C7神经根主要形成桡神经,支配上肢伸肌群;C8神经根主要形成正中神经,支配指屈肌群;T1神经根主要形成尺神经,支配手内部肌群。损伤的类型和表现:根据损伤的部位可分为根性损伤、干性损伤、束性损伤和全臂丛损伤四类。(1)神经根损伤:可分为上臂丛神经损伤和下臂丛神经损伤。①上臂丛神经损伤(C5-7),包括腋、肌皮、肩胛上下神经、肩胛背神经、胸长神经麻痹,桡神经和正中神经部分麻痹。主要表现为肩不能上举,肘不能屈曲而能伸,屈腕力减弱,上肢伸面感觉大部分缺失。三角肌和肱二头肌萎缩明显,前臂旋前亦有障碍,手指活动尚正常。②下臂丛神经损伤(C8T1),包括前臂及臂内侧皮神经、尺神经麻痹,正中神经和桡神经部分麻痹,表现为手功能丧失或严重障碍,臂肘腕关节活动尚好,常出现患侧Horner征。检查时,可见手内部肌全部萎缩,尤以骨间肌为甚,有爪形手,扁平手畸形。前臂及手尺侧感觉缺失。(2)神经干损伤:可分为神经上(C5,6)、中(C7)、和下干(C8T1)损伤。①上干损伤出现腋神经、肌皮神经、肩胛上神经麻痹,桡神经和正中神经部分麻痹,临床表现与上臂丛损失相似。②中干独立损伤在临床上少见,除了短期内伸肌群肌力有影响外,无明显的临床症状和体征。③下干损伤出现尺神经、正中神经内侧根、上臂和前臂内侧皮伸肌麻痹,表现与下臂丛损伤相似,即手功能全部丧失。(3)神经束损伤:神经束损伤后产生的症状体征十分规则,根据臂丛结构就可以明确诊断。①外来束损伤,出现肌皮、正中神经外侧根、胸前神经麻痹。②内侧束损伤,出现尺、正中神经内侧根、胸前内侧神经麻痹。③后束损伤,肩胛下神经、胸背神经、腋神经、桡神经麻痹。(4)全臂丛神经损伤:全臂丛损伤后的后果严重,在损伤早期,整个上肢呈驰缓性麻痹,各个关节不能主动运动。由于斜方肌功能存在,有耸肩运动。上肢感觉除了臂内侧尚有部分区域存在外,其余全部丧失。上肢腱反射全部消失。肢体远端肿胀,并出现Horner综合征。

2.12.8.6正中神经(C6-8,T1)损伤:正中神经在前臂上部损伤后,桡侧屈腕肌、屈拇指中指食指肌肉功能丧失,大鱼际肌萎缩,出现“猿手”畸形,拇指不能对掌和外展,桡侧三个半手指感觉障碍。若在腕部受伤,前臂肌肉功能良好,只有拇指外展和对掌功能障碍。

2.12.8.7桡神经(C5-8,T1)损伤:桡神经损伤后,临床上出现垂腕、垂指、前臂旋前畸形、手背桡侧尤以虎口部皮肤有麻木区或感觉障碍。有肱骨干骨折或骨痂压迫所致的损伤一般均无肱三头肌麻痹。桡骨小头脱位可以引起桡神经深支损伤,各伸指肌瘫痪,但桡侧腕长伸肌的功能存在,故无垂腕畸形,亦无虎口背侧皮肤感觉丧失。

2.12.8.8尺神经(C8,T1)损伤:尺神经损伤后,尺侧腕屈肌、第四、五指深屈肌、小鱼际肌、骨间肌、第三、四蚓壮肌功能丧失,呈爪形手。小指及环指尺册半感觉消失。尺神经损伤后感觉障碍也是一个主要康复问题,与正中神经损伤一样,往往很难完全恢复原来的感觉。应进行感觉重建训练或感觉过敏的脱敏治疗,应教育病人保护第四、五指的感觉障碍区。

2.12.8.9肌皮神经(C5,6)损伤:肌皮神经损伤后出现屈肘困难,肱二头肌腱反射消失,前臂外侧感觉减退。注意在肌肉发达的病人中,肱桡肌可代偿为屈肘肌,屈肘动作仍可存在。

2.12.8.10坐骨神经损伤:坐骨神经损伤部位高时,出现半腱肌、半膜肌、股二头肌及胫神经和腓总神经支配的肌肉瘫痪,小腿不能屈曲,足及足趾运动完全消失,呈“跨阈步态”。跟腱反射消失,小腿外侧感觉障碍出现疼痛,足底感觉丧失常导致损伤和溃疡。

2.12.8.11腓总神经损伤:损伤后,胫骨前肌、趾长伸肌、趾短伸肌、腓骨长肌和腓骨短肌瘫痪,出现足和足趾不能背伸,足不能外展,足下垂并转向内侧而成为马蹄内翻足,足趾亦下垂,行走时呈“跨阈步态”。小腿前外侧及足背面感觉障碍,疼痛不多见。运动障碍比感觉障碍大。

2.12.8.12胫神经损伤:神经损伤后出现小腿腓肠肌、比目鱼肌及屈趾肌和足底部肌肉瘫痪、足部感觉小时,可出现足底压疮或神经性溃疡。表现为足跖屈、足内收及内翻动作困难,呈外翻足,足趾亦不能跖屈,足弓的弹性和强度丧失,小腿消瘦。由于胫骨前肌痉挛缩而踝关节过度背伸,跟腱反射消失。如果损伤部位在腓肠肌和趾长屈肌分支以下时,只出现足趾运动障碍和足底感觉障碍。胫神经部分损伤时,常出现灼性神经痛,并伴有出汗和营养障碍。

2.3.4.4辅助检查

2.2.4.4.1肌电图检查:嶷有周围神经损伤时应在损伤后2—4周对被检者进行肌电图检查,肌电图检查应请有经验的专家进行,并获取由专家签有名的肌电图和/或肌电图报告。肌电图检查可对神经损伤的部位、神经损伤的程度、有无神经再生等作出初步诊断。

2.2.4.4.2神经诱发电位:疑有神经系统损伤时,应进行神经诱发电位检查,包括躯体感神经、躯体运动神经和自主神经诱发电位检查。神经诱发电位检查可对神经损伤的部位、神经损伤的程度、有无神经再生等作出初步检查诊断。

2.2.4.5肢体重要神经损伤检查

3、附则

3.1本规程中规定的临床检验项目,实验室检查项目,可根据具体案情有重点有选择地进行,但不得遗漏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项目。

3.2本规程没有规定检查项目,鉴定人有权根据案情的需要,增加必要的检查项目。

3.3鉴定人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请临床专家协助检查,但鉴定人必须对作为鉴定依据的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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