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登记无效的行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2020-07-19   |   49人看过

一、抵押登记无效的行政诉讼需要哪些材料

【案情】

2010年3月1日,第三人**金翔房地产有限公司、**金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甘*北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陈*华借款600万元,以**金翔房地产有限公司岑溪分公司位于广西岑溪市玉梧大道中苑别墅区一楼商铺的房产作抵押,向被告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抵押登记。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当天出具了房他证市区第Q2010011号《房屋他项权证》给原告,该《房屋他项权证》载明房屋他项权利人是陈*华,抵押债权数额是600万元;抵押期限自2010年3月1日起至2010年6月1日止。

因第三人到期未偿还借款,陈*华诉至法院,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江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第三人返还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陈*华。判决生效后,因第三人未履行判决,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抵押房产在办理抵押登记之前(2009年10月26日和2010年3月1日)已被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查封和轮候查封,现该房产还在查封状态,无法执行。

此后,原告陈*华多次与被告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协商解决未果,2011年8月9日向被告邮寄了《国家赔偿行政确认书》,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2011年8月18日,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复函,答复会协调解决纠纷。2011年8月31日,原告陈*华诉至本院,请求确认被告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所颁发的房他证市区第Q2010011号房屋他项权证书无效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万元及利息41.6万元。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与第三人甘*北就偿还借款一事于2011年9月9日达成分期偿付的协议,该协议的最后还款期限是2011年12月9日。

【判决】

岑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已被查封的财产依法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被告在2010年3月1日对岑溪市玉梧大道中苑别墅区一楼已被查封的商铺房产办理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无效。对于行政赔偿问题,虽然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抵押登记无效,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损失,原告的损失目前尚未能确定,故在本案不宜对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原告可以在其实际损失发生后,再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被告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否无效?二是被告当前是否需要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1、关于被告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否无效的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五项、《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岑溪市玉梧大道中苑别墅区一楼的商铺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但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却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办理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显然无效。

2、关于被告当前是否需要对原告进行行政赔偿的问题?本案判决确认被告办理抵押登记的行政行为无效,但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是否一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法院审理后认为,对本案中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当前不宜作出判决,理由是: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原告要得到赔偿,要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主体要件,在国家赔偿中,赔偿责任主体是国家,侵权行为主体是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是行为要件,是指构成国家赔偿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行为的要件,或者说国家对于侵权主体所为之何种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该行为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其次,必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违法。

三是因果关系要件,是指职务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四是损害结果要件,损害结果即是侵权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后果,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确定国家赔偿责任,其目的在于对侵权受害人给予赔偿。而要赔偿,就必须要有损害结果存在。如果该侵权主体虽然实施了某种职务违法行为,但并未造成任何损害结果,则不产生国家赔偿责任,而且国家赔偿的损失只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本案中被告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符合国家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件和行为要件。对于因果关系要件,被告办理了本案所诉的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原告是基于对被告所办理抵押登记行为的信赖,才将600万元借给第三人。岑溪市房地产管理局未尽审查义务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导致原告无法行使抵押权的直接原因,原告有实际损失的话与被告的职务违法行为是有因果关系的。

对于损害结果要件,原告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是缺乏该要件的。理由是:一、原告主张其损失提供的证据只有江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进入执行阶段,原告并没有提供法院的执行材料证明具体执行情况,执行得了多少款不得而知,是否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债权已经无法实现也没有证据证明。二、用于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尚未被拍卖处理,江南区法院在执行时亦轮候查封了该房产,原告因该抵押登记无效是否有实际损失,损失数额多少等因素不能确定,尚处于待定的状态。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还和第三人甘*北还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的最后还款期限还没有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本案中证明其实际损失的理据不足,且损失具体数额未能确定,因此,法院目前对原告的赔偿请求尚不宜作出判决,原告可以在其实际损失发生后,再另行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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