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境外欠款和借款相互抵账是否符合外汇管理规定

  2020-07-19   |   186人看过

答:《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前款规定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支付韩国母公司的材料款属于经常项目外汇支出。该外汇支出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且应按付汇与购汇规定,向韩国母公司支付。

你公司用对董事长债权冲韩国母公司债务不符合《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应付韩国母公司的货款无法支付给韩国母公司,可能被认定为无法支付的价款,作为其他业务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