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办案期限合法性进行监督吗

  2020-07-19   |   228人看过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办案期限合法性进行监督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的,可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六百一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六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或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犯罪嫌疑人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即将届满前,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向本院办案部门进行期限届满提示。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有什么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是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检察机关等行使的侦查权,适用对象是涉嫌刑事犯罪或经济犯罪的人员,涵盖了涉嫌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例外

2、行使权利不同。

监察机关行使调查权。监察委员会是政治机关而非司法机关,决定重要调查事项要由同级党委、上级监委批准。

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这种特定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来规定和认可。

3、法律依据不同。

监察机关调查权的适用依据是监察法,突出体现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适用依据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突出体现公安机关办案时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并重,公正与效率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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