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止相关规定有哪些

  2020-07-19   |   113人看过

刑事诉讼中止相关规定有哪些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被告人脱逃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刑事案件起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因此,对于一般刑事案件,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交的案件资料后,会在一个月内作出起诉或不予起诉的决定,案件重大、复杂的,可以在一个半月内作出决定。

但是不是意味着,检察院的起诉时间,就必然是一个月或一个半月内呢?

当然不是。案件情况不同的,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就会不同,甚至会极大延长。

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如A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在一个月内审查X某抢劫案的案件资料后,认为是归B市中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会将案件移交给B市中级人民检察院,而B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则是收到案件资料之日起一个月内。这样一来,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就变长了。

2、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后,认为证据不足的,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时间为一个月,已两次为限,但其间检查员审查起诉的时间,通通重新计算。那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至少多了两个月,至多是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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