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作证案刑事裁定书

  2020-07-19   |   103人看过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凯,男,1963年6月9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军,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成,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涛,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张某犯妨害作证罪、原审被告人杨某凯、杨某军、杨某成、杨某涛犯伪证罪一案,于二○○九年六月五日作出(2009)滑刑初字第2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凯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某军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某成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某涛犯伪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杨某不服,以其“系自首,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被告人张某不服,以“原判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09)滑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某

审判员魏某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宋某

声明:法否网站法律法规相关法规文件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信息,对本文的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原件和公开信息源。如有建议,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核对处理。意见反馈
法否小程序 微信扫码
法否法律咨询 随时在线咨询
法否律师号 扫码入驻律师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丨豫ICP备19038413号-3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豫B2-20200484)河南律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法否网法律咨询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30号二楼西229室 QQ:2706019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