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撤诉裁定书

  2020-07-19   |   108人看过

刑事附带民事撤诉裁定书

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X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南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0。

诉讼代理人XX,湖*兴XX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南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

辩护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XX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XX以与被告人XX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XX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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